12月16日15时许,广东深圳宝安区,一辆黑色保时捷正在加油站内加油,旁边一男子鬼鬼祟祟走到保时捷旁,将油枪抽出,用打火机对着油枪点火,保时捷的右半边车身瞬间裹在火焰中。
此时保时捷内还有一名女子!好在车后的另一名男子看见后快速将该女子喊出来并撤离现场。
此时火焰越烧越大,幸亏加油站员工眼疾手快,冲上去好几名员工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17日凌晨,纵火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加油站对灭火员工予以物质奖励,先冲上去这两名员工奖励1万元。(来源:潇湘晨报、红星新闻、北青网)#警方回应深圳一男子加油站纵火后逃逸##男子加油站点燃保时捷潜逃后落网#
为加油站的员工点赞!在这种情况下还敢奋勇向前,面对巨大的危险将火扑灭,避免了更大程度的损失,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火灾甚至爆炸,必须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对该男子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这种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在加油站是不可以有明火的,该男子竟然将油枪拔出,直接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而且在保时捷车内还有人的情况下将火引向保时捷。如果不是现场加油站员工抢救及时,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甚至爆炸,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该男子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接下来面临的将是3~10年的有期徒刑。#法海说法#
显然,他触犯的罪名是放火罪,因为他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没有加油站员工的及时灭火,造成火势蔓延,造成有人死亡或者是重大损失的情况,则需要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放火罪如果造成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需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放火罪的既遂。因为他已经掏出了打火机,点燃了油枪,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出现(已经起火了),当然属于犯罪既遂、而非犯罪未遂。
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并不属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而是属于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如果出现第115条规定的这些致人重伤、死亡等等严重后果的话,就需要从重处罚,上量刑档次处罚,直至判处死刑。
从当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并不知道该男子的作案动机。除非他作案时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一律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这里要说的是未满14周岁呢?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16周岁,但是14~16周岁之间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要负刑事责任。#学点法律避避坑##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