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跟着民法张翔老师做一道题吧,提前剧透要点:买买物孳息收取权,随“交付”而转移。
【材料一】1月5日,甲将房 A 卖 绐乙,向乙交房,尚未登记。1月10日,甲将房A出租给丙。
【材料二】1月15日,甲向乙办理过户登记。
【材料三】1月20日,乙将房A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四】1月30日,房屋A被银行申请查封。
【材料五】2月15日,房屋A由法院拍卖给丁。
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
【问题】
① 1月10日至1月15日之间的房屋租金,谁收取?
② 1月15日至1月20日之间的房屋租金,谁收取?
③ 1月20日至1月30日之间的房屋租金,谁收取?
④ 1月30日至2月15日之间的房屋租金,谁收取?
⑤ 2月15日以后的房屋租金,谁收取?
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
【答案】
①甲将房卖给乙,向乙交房未登记。甲又将房出租给丙。此时:
第一,租赁合同双方为甲丙。第二,如乙不同意,无需向丙交房。如乙同意,因甲已经将房屋交付予乙,故乙有权收取买卖物的孳息(租金)。
②甲向乙办理过户登记,对丙是“买卖不破租赁”,对乙是出租人地位承受。
此时:
第一,租赁合同双方为乙丙。第二,乙有权收取租金。
③乙将房抵押给银行。查封之前抵押物孳息,由抵押人(乙)收取。
④房屋被银行申请查封后:
第一,抵押物孳息由抵押权人(银行)收取。但需向承租人(丙)通知。
第二,银行收取的租金,用于担保,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⑤房屋由法院拍卖给丁。此时:
第一,租赁先于抵押,丙可对丁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丁有权收取租金。
来源:厚大法考民法主讲张翔老师@张翔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