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范本(长春超达家园业主公约范本,业主看过来)

为加强长春市朝阳区超达家园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


一、本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二、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其所拥有的物业时,应当遵守相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三、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等管理的,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委托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业主公约

五、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障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八、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九、住宅房屋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十、业主装修房屋,应遵守相关物业装修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及时改正。业主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及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当由相关业主维修、养护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因相关业主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维修养护的,其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十三、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 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2. 擅自在外墙安装护栏、空调、遮阳罩、招牌或其他伸出物、悬挂物等;

3. 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4. 占用、损坏和拆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5. 在庭院、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

5. 在庭院、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 随意堆放杂物,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丢弃烟蒂、纸屑、垃圾等;

7.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8. 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9.侵占、毁坏绿地、花木、绿化设施和园林小品,污染水面;

10. 不遵守车辆行驶规定,随意停放车辆;11. 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12.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 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责任人拒不修复,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十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应当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得拒付。

十六、违反本公约或者其他有关物业管理制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七、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公约和其他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十八、本公约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保存 份,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存档备案一份。

十九、本公约经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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