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制定,对小区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包括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是物业小区业主自治的“总章程”,涉及业主基于物权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以及相邻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关系的业主的重大权利义务。而现实中,由开发商或销售商指定业主规约的情形并不少见,业主购买房屋入住后,很可能会在适用管理规约时发生纠纷,那么此时业主是否有权诉请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业主规约的效力无效呢?
景山认为,管理规约属于共同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当依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即管理规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即管理规约的制定还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应当是在尊重业主专有权的基础上寻求业主共同事务的资质,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管理规约对于业主专有部分权利的限制只能限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并且此种限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尽量在少数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此外,规约对于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应当基于业主的同意而为之,此种同意必须是所涉及的每个业主的具体同意,多数业主的表决同意并不能成为限制和剥夺少数业主专有权的理由。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属于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直接确认无效;对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定的管理规约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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