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们都晓得,单位聘用一位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当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则所有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入职的时间点与社保缴纳截止时间偶尔会产生矛盾。
拿宁波举例: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时间为每月1到23日全天,也就是说,企业最迟要在23日下午前完成社保增减员的操作。23日以后,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关闭,只能等到次月操作。
如果企业恰巧有新员工在24日-30日期间入职,则他与当下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状态断开的,将会处于“空窗期”。(或许该员工当月社保仍由上家单位为其缴纳,或自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
在这段“空窗期”内,如果劳动者不慎发生了工伤,新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工伤责任由谁承担呢?用人单位能否“补缴”社保以挽回损失?
---案例---
2020年7月18日,柯镇恶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为柯镇恶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意为其缴纳当月社保。
2020年7月24日,柯镇恶被B公司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机床操作工” 。由于柯镇恶当月社保已由A公司缴纳,B公司无法进行缴纳操作。B公司计划于次日为柯镇恶缴纳社保。
7月28日,上班第五天,柯镇恶不慎割伤了左手无名指。
经咨询:由于柯镇恶的社保缴纳主体是A公司,用人单位则是B公司,工伤保险部门表示虽能为其认定工伤及鉴定伤残等级(后被鉴定为十级),却无法理赔。工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B公司十分委屈,强调未给柯镇恶缴纳社保是由于他已由上家单位缴纳社保,因此该责任不该由下一家单位承担。谁缴纳应由谁承担。
柯镇恶迫于无奈找到法院,最终判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由B公司承担柯镇恶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通过以上规定,可得出结论如下:
无论未参保的理由是客观还是主观,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其工伤待遇均由职工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
当然,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到社保部门进行缴纳及备案,虽然此举只能保障缴纳社保后职工发生工伤的费用(社保待遇不追溯既往),也不失为亡羊补牢。
---建议---
面对这种情况,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冤屈和不公。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规避社保“空窗期”的法律风险呢?
1、尽快缴纳社保,避免出现“空窗期”。
- 尽量勿错过参保,及时为新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
- 针对过了缴纳节点入职的新员工,建议延后入职时间,将入职时间与办理社保缴纳的时间段相符。
2、购买商业险,降低企业损失。如果单位聘用员工的意愿及需求十分紧迫,做不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无缝对接,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以此防范职工社保“空窗期”的隐患。(实习生、劳务工、退休返聘均建议购买商业险)
3、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及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工作是每一家企业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的培训,最大程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加强政策学习、主动沟通协调。针对新员工入职社保缴纳“空窗期”问题,各地区操作规定略有不同。当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一定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补缴社保,争取获得相应理赔,挽回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