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社长整理户口在集美区居民,最近要生孩子,但属于未婚生育。其向街道咨询后被告知其妹妹无法办理准生证,且要罚款4万元。其想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其妹妹这种情况要被罚款?
根据《福建省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第三十二条、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是:
集美区城镇居民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6-1倍。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长科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选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喜欢社长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