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院**号,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单元**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贾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通过手机网络联系被害人申某某,将其骗到西安市莲湖区儿童公园门口。由王某某带到儿童公园内假山旁,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强行拉至假山洞内,手持刀具暴力威胁,抢劫被害人红色苹果XR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2200元,已挥霍。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615元。2020年9月14日、9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贾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贾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威胁,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6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二被告人系自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12月6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