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主体(楹庭胜案:没有相应证据或文件,收回国有土地决定被确认违法)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安徽谭某诉安庆市某区行政主体房屋征收决定案

办案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


由本所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代理的安徽谭某诉安庆市某区行政主体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皖08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裁定确认安庆市某区行政主体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基本案情

谭先生拥有位于安徽省安庆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处,有房屋权属凭证。2020年11月,区行政主体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谭先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谭先生不服该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且决定作出程序违法,侵害了谭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楹庭律所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代理该案件,于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区有关部门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2021年5月,区行政主体下发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因项目实际启动征收时间和公共时间不一致,决定撤销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两位律师经过充分地调查取证,实际了解相关情况,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谭先生在涉案征收范围内有合法的房屋及相关土地。证据二:案涉征收决定,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法院对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案件焦点

在庭审质证阶段,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二,区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撤销过于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证明区行政主体已经主动撤销案涉征收决定并送达给了谭先生。

汪律师指出,对被告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行政主体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区行政主体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区行政主体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诉讼过程中,区行政主体已经自行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仍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庆市某区行政主体作出的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本案行政判决书



※说明:为保护个人隐私,当事人部分信息已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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