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下: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条是关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的规定。
价格分为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种,举个例子,在一宗需要进行诉讼保全的诉讼案件中,律师收多少代理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属于政府定价,当事人取得保函的担保费用则属于市场调节价,也就是市场价格。在交易中,当事人对价款约定不明的,按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在逾期期间又发生了价格浮动,那么由违约方承担价格浮动的不利后果,即作为卖方,要按照低价执行,作为买方,则按照高价执行。
在湖南省怀化的一桩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案号:(2019)湘12民终2574号),卖方2016年交付了货物,但买方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同时双方对价格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各自主张不同的价格,但均未提供证据,最后法院按照双方主张的价格,结合当地2019年的政府定价文件(而不是交易实际发生的2016年),确定了钢材价格。在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在钢材价格上涨时,买方未及时付款,则按照上涨后的价格结算价款。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