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四,男,1900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州市山水区未来路办事处山庄26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90010501001100.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张五,男,汉族,19005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11900504240001X,住新州市山水区碧云路00号院2号楼46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其无权获得的租金 元;
2、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人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张三、张五所拥有的位于新州市水风街人人家苑楼下商业房屋,李四支付给张三、张五合作经营保底山420万元/年等,后因纠纷诉至法院,经新州市山水区法院、新州中院的一审、二审、再审,案号分别为(20100)山01民初10000号、(2019)山民终104000号、(2020)山民再111号。
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100年1月6日事实解除,李四已足额交纳了20100年4月之前的租金,并交纳了20100年4月至9月的租金100万元,即:向张五所交纳的合同解除后的租金,张五具有返还给李四的义务,为100万+20100年1月6日至1月11日的租金。
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