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动因(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区别)



  (1)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鼓励创新或创造并无关系,作为商标的标志完全可以是一种早已为公众所周知的文字或图案.

  (2)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首先是确保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受商标欺诈;其次是保护经营者因投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获得的良好商业信誉,防止经营者付出的努力因他人的假冒和仿冒行为而无法获得经济回报,以此维持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鼓励经营者努力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

  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专利法立法目的上的差异在美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宪法来源上体现得特别明显,美国版权和专利立法的宪法依据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第8条,即“国会有权制定法律,通过在有限期间内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利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而美国商标立法的宪法依据不是第8条,而是授权管制州际与国际贸易的条款。美国时任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F.James Sensenbrenner 在2005年修订的《美国联邦的商标淡化法》的报告中清楚地指出:“商标法并不涉及典型的知识产权”,“传统商标法的首要政策动因并不是保护财产权,而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产生误认”。美国法院也认为,“商标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财产,而只是指示商品来源的词汇或标识,商标权人有权防止使用了商标的商品在来源上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也有权防止他人对商标进行引人误导的使用,以免自己的生意被竞争者抢去。除此之外,对于商标无权利可言”。

  总之,商标权被认为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商标与作品和发明创造一样,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而是因为商标权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无形财产权。从这个角度讲,“无形财产权”是比“知识产权”更加适合的术语。


  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他人使用商标和条件与方法;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持开放立场,只要未出现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均允许商标注册。

  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如商标缺乏显著性等。

  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将主要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如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等。

  2.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1)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

  (2)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3.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

  (1)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指即使商标尚未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

  (2)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商标实际被用于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标的经济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商标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会出现他人假冒或仿冒该商标,借此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假冒为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行为,此时才需要法律的介入,阻止这种同时损害商标所有者信誉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商标保护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先使用的受保护,后使用的不受保护,美国的先使用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4)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生产和交换都以本地市场为主,是否在市场上首先使用商标比较容易证实,经营者也有可能避免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发生冲突。但随着生产、流通的范围日益扩大,以使用为基础赋予商标权的负责影响逐渐显现出来:由于使用在先的事实无法以书面形式公之于众并供他人查询,经营者越来越难以发现相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而且,在与使用相同商标的人就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使用先于对方的举证责任,这也带来了较高的诉讼成本。


  4.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1)在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允许通过商标注册使注册人取得特定权利。商标注册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建立了商标的公示制度,使商标的权利归属一目了然,其他人可以查询自己准备使用或注册的商标是否会同别人的商标权发生冲突。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商标,基于商标注册的公示效力,即可以推定此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构成疏忽。商标注册的价值还体现在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或设定质押时的公示作用。

  (2)但是如果单纯地规定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依据,则很有可能导致“商标抢注”现象的发生,即一些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在经营中使用,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自己,从而建立起商业信誉,而是为了抢在商标的在先使用者之前注册商标,再以高价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者或意图使用者。为此,2013年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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