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联系(以案析法: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详情

2013年至2015年间,甲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村委会的名义收取村民的土地承包费共计71.91万元,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予以侵吞。

2016年2月2日,甲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小安子村委会的名义向承包户收取承包费55.4万元用于个人经营。2017年5月9日,甲谎称需更换交款账户,先后两次退还承包费55.4万元。

挪用资金罪

2014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甲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该村土地承包户为感谢其在收取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招标事项中给予的帮助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7.6万元,用于个人支出。鉴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现对被告人甲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

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挪用资金罪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国家刑法当中还是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其罪名的认定也相对比较完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三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有很多相似,因此对于罪名的辨析还是很重要的,首先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财产权益,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涉及到国家关于公司企业单位的管理,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次对于犯罪主体,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虽然均为特殊主体,但是其特殊的方面不尽相同,最后关于主观方面认定上均为故意也算是三个罪名的共同特征。

律师提醒,这三项罪名即相互区分又有相似的联系特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三项罪名数罪并罚的情况,提请所有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千万不要一步错步步错。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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