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立法宗旨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适用作为例外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称为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四、《侵权责任法》的立法
2009年 12月 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于 2010 年 7 月 1日正式实施。
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
4.过错。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二、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1.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过失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第三人的原因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
1.主要内容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注意: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侵权责任法》第 4 条规定
(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一)概念
是指监护人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监护人才承担侵权责任。
3.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被监护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则不能要求监护人承担完全责任。
(三)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1.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用人责任
(一)概念
是指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工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用人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用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
2. 存在用工关系。
3. 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三)劳务派遣相关的责任承担
1. 接受方的责任。劳务派遣的接受方被视为主要的用人者,对劳务派遣工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2. 派遣方的责任。如果劳动派遣单位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只有在接受派遣方无力偿赔的情况下,派遣方才需要现实的承担责任。
3.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侵权人未尽到法律、合同、习惯等产生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
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他人遭受了损害。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在没有直接侵权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因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2. 机动车运行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3. 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1."人车分离"时的责任承担。
2.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3. 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承担。
五、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一)概念
是指从事法律明确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严格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是高度危险活动之害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2. 因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
3. 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活动责任无需证明责任人的主观过错。
(三)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的赔偿限额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概念
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二)构成要件
1. 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
2. 必须是基于动物过有危险的实现而造成的损害。
3. 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4. 饲养动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
1.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3. 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4.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责任。
七、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因为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所有人、管理人等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2. 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
3.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
4. 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
5.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6. 地下室设施致害责任。
(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2. 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
3.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
4. 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
5. 地面施工致海责任。
6.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