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支付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3)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换所)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提示】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2.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提示】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提示】程序内容做一般了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2)如果遇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