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编号(台州海关发布关于台州市文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奥特曼”商标权塑料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期,台州海关发布关于台州市文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奥特曼”商标权塑料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台关知字﹝2022﹞001号)。


当事人名称:台州市文赚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1022MA2K7BLL2Y

法定代表人: 吴育政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云西路399号金茂大厦4楼(自主申报)

处罚决定

当事人委托台州大洋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台州海关申报出口塑料袋等货物到阿联酋,报关单号:295320220000003600。海关经查验,发现上述货物中有使用“奥特曼”商标的塑料袋99900个,价值人民币1005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经联系,权利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认为上述使用“奥特曼”商标的塑料袋侵犯了其“宇宙英雄奥特曼”(备案号:T2020-101175)商标权,并向我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塑料袋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宇宙英雄奥特曼”(备案号:T2020-101175)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验现场照片、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商业发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奥特曼”商标的塑料袋99900个,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海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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