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丢了怎么交罚款(加处罚款的计算、上限和豁免)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73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款的,自期限截止日的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与“滞纳金”类似,但二者适用领域不同、适用比例不同);

2.无论当事人逾期多长时间,加处罚款不能无限计算,在加处的罚款数额另等于罚款的数额时不再计算(即罚款及加处罚款数额之和不超过罚款金额的2倍);

3.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经行政机关批准的,加处罚款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4.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豁免(不予计算)加处的罚款。此处的“申请”“提起”指向复议机关、法院提交(邮寄)复议申请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并非指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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