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2年上半年,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同年某月某日某个时刻,有摩托车在该加油站加油后直接从加油岛点火驶离。后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问:执法之剑该谁挥舞?
通过前面第“二问:真的“违法”了吗?”可以看到,摩托车加油后应用人力推离的规定纳入到了《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 3004-2020)(应急管理部提出,消防管理领域归口)。
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加油站的这个安全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能不能是“消防安全”,归属消防法律体系调整呢?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以看出,目前的《消防法》就已设计囊括该案的“违法事实”,还不论更细化具体化的配套法规规章。
是否可以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该单位的“违法事实”应受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调整?
同时,《消防法》第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这表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不是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机构改革后,消防救援机构特别是地方消防机构仍保持了相对较强的独立性,消防法事实上对此也予以了明确)。或者换句话说,《消防法》的执法主体虽不唯一,但却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排除在外。
《安全生产法》把“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列入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管行业必须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的同时,更要明确职责、厘清责任、分清界限。需要强调的是前面述中的“齐抓共管”并不意味着某个部门能大包大揽、独打天下甚至越位行使行政权力。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细读之下,可以明确,安全生产检查,不管是联合检查还是分别检查下的移送制度,这里面都真实存在一个法定职责边界和分工的问题。
再仔细揣摩《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标准化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发现即使标准千千万万,总得得讲个“归口”。常理上讲,非对口专业部门及人员,去检查其它系统的标准,是否具有专业能力,发挥专业水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干”,编者认为对火的认知和处理,没有哪个部门整体上会比消防救援机构强。关于标准的“归口”问题,有机会再在后文分享。
综上,该加油站这个“违法事实”究竟是属于安全生产还是属于消防安全?究竟谁有权对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同一个事实,放到不同的法律框架之中,你会发现很多事情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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