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人无力偿还个人债务,可否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网友提问

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王先生、李先生、邢先生签订《合伙协议》,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公司。《合伙协议》中没有对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事项进行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后,王先生欠乙公司债务,但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王先生可否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向乙公司转让其在甲公司的部分财产份额来偿还乙公司债务?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王先生想要向乙公司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王先生与乙公司的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甲公司的合伙人,享有甲公司的财产份额。受让人乙公司并不是甲公司的合伙人,王先生向其转让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属于对外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王先生需要李先生、邢先生的一致同意才能转让部分财产份额。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是对合伙人对外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条件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高度的信赖关系建立,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企业事务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合伙财产份额对外转让的问题就是一个例子。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以合伙协议约定优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内部之间转让合伙份额的,不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在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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