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
《书剑恩仇录》第3回“避祸英雄悲失路寻仇好汉误交兵”中,记录了一场非常凄惨的家庭悲剧。故事背景如下:红花会的四当家文泰来被清朝捕快追赶,躲入西北著名的豪杰周仲英家中地窖,清朝禁卫军统领张召重通过言语刺激,诱使周仲英年仅十余岁的儿子周英杰说出了文泰来藏身之所,从而顺利将文泰来抓走。周仲英回家后追查事情的前因后果。
周仲英心中打了个突,对儿子道:“你过来。”周英杰畏畏缩缩地走到父亲跟前。周仲英道:“那三个客人藏在花园的地窖,是你跟公差说的?”周英杰在父亲面前素来不敢说谎,却也不敢直承其事。
孟健雄眼见瞒不过了,便道:“师父,张召重那狗贼好生奸猾,一再以言语相激,说道小师弟若是不说出来,便是小……小混蛋、小狗熊。”周仲英知道儿子脾气,年纪小小,便爱逞英雄好汉,喝道:“小混蛋,你要做英雄,便说了出来,是不是?”周英杰一张小脸上已全无血色,低声道:“是,爹爹!”
周仲英怒气不可抑制,喝道:“英雄好汉是这样做的么?”
右手一挥,两枚铁胆向对面墙上掷去。岂知周英杰便在这时冲将上来,要扑在父亲的怀里求饶,脑袋正好撞在一枚铁胆之上。周仲英投掷铁胆之时,满腔愤怒全发泄在这一掷之中,力道何等强劲,噗噗两响,一枚铁胆嵌入了对面墙壁,另一枚正中周英杰的脑袋,登时鲜血四溅。
周仲英大惊,忙抢上抱住儿子。周英杰道:“爹,我……我再也不敢了……你别打我……”话未说完,已然气绝,一霎时间,厅上人人惊得呆了。
【问题】
1.铁胆庄主周仲英是否构成犯罪?
2.是否需追究周仲英的刑事责任?
【解读】
金庸小说的这一段,似乎参照了近代西洋文学中,法国作家梅里美(1803-1870年)的短篇小说《马铁奥·法尔哥尼》的故事情节。小说的主人公马铁奥·法尔哥尼乃科西嘉岛上一方豪侠之士,官府缉拿的逃犯往往寻求他的庇护。但他的儿子年幼无知,经不起捕快的激将法,结果泄露了——个逃犯的藏身之处,触犯了科西嘉人不成文的道德律,也玷污了父亲的英名。马铁奥获知此事后,不由分说将儿子带到一片旷野,让他做完祷告,然后在小孩子的哀求声中,举枪将爱子击毙。当然,梅里美的小说中,马铁奥“孩子就乖乖地跟在后面”这几句描写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圣经·创世纪》中亚伯拉罕与以撒“父子同行”燔祭的场面。梅里美在写这篇小说时,极有可能想到过亚伯拉罕杀子这段圣经故事。在这里,周仲英就是马铁奥,周英杰当然就是马铁奥的儿子,张召重自然就是科西嘉岛的捕快。本案中,如何界定铁胆庄主周仲英的行为呢?刑法学理论上,主要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四种争议结果。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主观方面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过失,在理论上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铁胆庄主周仲英向对面墙上掷铁胆的行为,显然并无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不宜确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如何界定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呢?依概念和特点很容易找到两者的相同点,即客观上均存在死亡的结果。不同点在于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要么是虽然认识到危害后果有可能发生,但轻信它不会发生,即过于自信的过失;要么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意外事件,当事人在当时的心智状态下,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要么是不能抗拒的外力造成的,要么是极端的偶然因素强力介入引起的。区分两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对于死亡结果有无预见能力和义务。
行为人主观对于死亡结果有无预见能力和义务以何为据呢?在现实中,只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进行判断。简而言之,即根据当时客观环境下依行为人的心智状态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和义务。具体而言,应充分分析以下三个方面:事发当时周围客观存在的宏观和微观环境;根据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不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依据具体行为人的心智状态来判断。基于以上分析,虽然周英杰突然扑向父亲怀里的行为无法预测,但是周仲英在屋子里有人(很多人)的情况下,过于自信自己的武艺和对武器的收发能力,将铁胆猛力掷出以实现对他人的震慑和威吓,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房间其他人的安全,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和相关刑事责任。
但我国封建社会的定罪量刑显然与现代略有不同,根据《大清律例》“戏杀误杀失杀伤人”部分的规定,过失杀伤人的行为比相互斗殴杀人(戏杀)的处罚要轻,参照斗杀伤罪给付被杀伤之家的赔偿(主要是丧葬及医药费)。而这里周仲英对周英杰的伤害行为由于发生在同一个家庭中的尊亲属对卑亲属身上,行为人周仲英几乎不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