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搬家职工辞退是否得到补偿(公司搬家不想去新地点上班 员工被解雇后又遭败诉)

上班地点变远了,不想去新地方上班而被解雇,这算不算无故解雇?近日,常州市中院对某商贸公司解雇员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上诉的员工武某再遭败诉。

武某于2012年入职某商贸公司,任仓库管理员。他和李某、刘某、王某均在该商贸公司位于钟楼区某家具建材广场的仓库工作。2019年5月11日,该公司通知他们,从5月13日起,公司仓库办公地点改为武进的新场所,考虑到后勤人员路途较远,上班时间推后半小时,即8点半考勤,并为员工提供一份意外险和每月100元的交通补助。但是,武某等4人均表示,拒绝到新地点上班。

公司搬家员工的补偿

当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工作群发出通知,要求4人于当年5月20日起到新地点上班,否则视为旷工。同日,公司在工作群里发送了《考勤及休假制度征求意见稿》。5月22日,该公司又发送关于对《考勤及休假制度》再次征求意见并协商的通知,通知当天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员工大会。签到表显示,公司19名员工17人参会,11人在考勤及休假制度上签了字。5月27日、6月2日,该公司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武某等4人到新地点上班,否则视为旷工。6月7日,该公司在工作群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武某认为,商贸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合理解雇,遂起诉至钟楼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元,并补偿两年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补足5、6月份的工资差额。

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为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创造企业利润而迁移办公地点,系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工作地点的变更导致武某原来的岗位取消,并不能归责于商贸公司,且工作地点与工作条件两者的内涵并无重叠。另外,对于《考勤及休假制度》,商贸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5月22日两次在工作群发出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22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5月27日予以公示,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指定的法定程序并公示生效。武某拒不前往新地点上班,无故旷工,商贸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合同,但要补足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以及休息日加班的费用。

钟楼法院据此判决:商贸有限公司向武某支付休息日工资65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800元,武某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明 韩笑 王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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