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超过时效是否受理(最高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予受理

我们说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则表现为起诉期限。如果行为人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再去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也是有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予以支持体现的。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Z在2018年8月17日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8)第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2019年3月向张某送达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拒绝签收,但是有宋大人和无利害冲突第三人签字为证。张某在2019年9月1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法院驳回了其起诉。张某提起上诉,被驳回。张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2019年9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等到过了起诉期限才想起来去起诉。等到黄花菜都凉了,你才想去来去起诉,那个时候法院只能依照规定将你拒之门外。

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维权一定要注意维权的期限,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想要维权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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