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了,当事人想要寻求救济,可是却难以举证,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作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到慎重、妥善处理及保管机器设备等注意义务。行政机关虽然制作了证据保全物品清单,但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由其负责保管相关设施设备,由此导致大部分机器设备遗失,留存设备存在损坏的情况,应认定行政机关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市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违法,其应对由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有关损失赔偿的主要争议问题评述如下。关于机器设备保管义务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对所受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责任”。政府作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到慎重、妥善处理及保管的注意义务。政府虽然制作了《证据保全物品清单》,但并未告知由谁负责保管相关设施设备,由此导致大部分机器设备遗失,留存设备存在损坏的情况。可以据此认定政府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史律师提醒您,权利是需要争取才能获得的。特别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要理性,通过正当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同时因为拆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因而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