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核算方式下,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是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下面结合会计和税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欢迎大家点评、关注。
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会差异
(一)会计处理规定
1.适用范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企业持有的子公司的投资。
2.投资收益确认时间。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
3.账务处理。
(1)决定分配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税法规定
1.投资收益的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成本法下会计上投资收益的确认时点是一致的。
2.投资收益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税会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减处理,根据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要求,上述优惠在平时预缴时就可以享受,而不是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减。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会差异
(一)会计处理规定
1.适用范围。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一是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2.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账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发生变化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决定分配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税法规定
1.投资收益的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提醒:与权益法下会计上投资收益的确认时点不一致,属于暂时性差异,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调整。
2.投资收益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特别提醒:投资收益税会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由于权益法下收到和分配股利时在会计处理上未做投资收益,税法上分配的股利为免税收入。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3.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影响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