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不足五千元(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指南)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笔者多年办案经验总结所得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罪名介绍

2. 构成要件

3. 量刑标准(广东省)

4. 辩护要点(结合案例)


一、罪名介绍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

破坏公共财物罪

1.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3.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量刑标准(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规定:

“十、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三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在2万5千元以上,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辩护要点

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认定问题,办案机关通常会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对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进行认定。因此,对被毁坏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有效质证并针对性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便是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重要辩点。

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质证应关注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价格认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已发放的机构资质证书不再作为行政证明使用。鉴于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原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能已由同级编制部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也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范围,价格认定机构今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需提供相关证明。”职能相关文件依据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故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时只需对法庭作出合理解释,无须再提供机构资质证、人员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规范完备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出庭质证的主要内容。其中,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认定人员进行价格认定时是否依法回避等是程序审查的基础,而技术鉴定、实物(查)勘验、无实物认定是质证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方面。

在技术鉴定方面,认定标的(金银饰品、名表等特殊物品)真伪、质量(含量)是否经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规定,“对需要明确真伪、质量等状况的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出庭质证会围绕以上技术鉴定报告出具的主体资格、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

在实物查(勘)验方面,法庭质证的焦点往往围绕“是否对价格认定标的(有实物)进行实物查(勘)验”;“实物查(勘)验时参加人员、人数,时间、地点”;“实物查(勘)验记录是否完整、客观”;“实物查(勘)验情况是否与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标的情况相符”等。

对于无实物的认定,法庭质证焦点往往围绕“无实物标的状况如何确定的”、“是否出过现场”、“是否看到实物”、“是否进行过测量”等问题展开。

三、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认定过程和认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客观

认定依据是否充分、认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影响、认定过程是否充分、认定方法是否科学、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直接影响其认定结论的效力。

在认定过程的审查中,价格调查往往是法庭质证涉及的重点要素之一。“是否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是否全面、真实、客观”;“调查家数是否仅为一家”、“市场调查价格的出处、来源”;“市场调查渠道是否正规”;“材料调取和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与价格认定具有关联性”;“材料调取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等。

认定依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所依据文件的适用性和时效性。认定方法的质证主要针对的是“价格认定方法是如何选取的”;“市场法测算如何选择参照物,参照物选择的个数”;“成本法测算中重置成本如何确定,成新率如何确定,是否考虑残值”;“收益法测算中收益年限如何确定,收益额如何计算,折现率如何确定”;“专家咨询法中有关专家的选取,专家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专家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等。

四、审查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结论审查的重点在于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是如何作出来的”;“价格认定是否超出时限要求”;“价格认定事项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认定结果是否草率”等。

五、审查价格认定形式要件

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内容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到价格认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也会影响到认定结论的真实性。重点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书面格式、类型和内容”;“结论书要件是否齐全”;“价格认定人员的人数”、“价格认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等问题。

阮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仅依据报案人李某单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而没有到案涉茶台的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存在调查了解不足、选取参数不准确等问题,致使价格认定结论出现较大的偏差。笔者作为辩护人据此向办案单位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经办案单位重新委托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撤销了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阮某故意毁坏财物的具体数额,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阮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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