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律师。我们知道,当股东是否向某公司投资,或者决定投资多少的时候,都会关注一个需要确定的问题,那就是自己的投资能够占到公司的多少股权为最佳。这就是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来帮助你下定决心的事情,我给大家讲解一下。
从理论上来研究,总是超不出下面我讲的三大类型,请在创业或者投资过程中参考适用。
1、绝对控股型的公司股权结构。
如果拥有公司的100%股权,那么毫无疑问的,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即便减少股权到90%的比例,该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能够从容地实现绝对性的,只不过身边多了一名或几名跟随的小弟而已。
试问: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时,一名股东的股权最低限定到什么比例,还能够保证拥有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呢?
答案是67%——就是占比超过66.66%(三分之二)的股份。因为对于公司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包括合并、分立、重组、增资扩股以及解散、破产、清算等等,公司法要求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表决同意,才算是通过了公司决策并可以付诸于执行,除此之外的任何事情,再也没有比这更高的比值要求了,所以,当某个股东想要保持对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其所占有的公司股份数,总得大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才行,所以简单地表述为股东控制股权在67%以上,就可以排除掉其他任何股东的任何反对了。
绝对控股型的公司,控股人一家独大,唯我独尊,利在没有掣肘而运营管理高效率,弊在难以监督并纠正自己没有觉察到的问题。
2、相对控股型的公司股权结构。
当一名股东拥有公司66.6%以下至50%以上区间比例的股权,也能够达到控制公司表决权的程度,因为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监事的人选和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等较大事项,以超过50%比例股权的表决通过即为通过,这就意味着在公司决策层面上,该名大股东掌控低于绝对性、拥有相对性的控制权。
当一名股东的股权恰好50%比例的时候,其自身并不能够通过简单多数的表决权,因此需要联合其他股东增加股权比重,才能达到控制公司的程度。如果罕见地出现股权50%对抗50%的不分上下的对峙局面时候,谁也说得不算,谁说得不能有效,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僵持下去只能是两败俱伤的死结,不会是没有输赢的平局,所以设计股权结构时,必然要从逻辑上避开股权恰好卡在50%的可能性。
当股权不足50%但是超过33%比例之时,该股东一般也能占据着公司的主导地位和影响力,因为即便由于股权比例降低而可能导致不再拥有控制权,但是对于重要事务可以提出否定性意见的否决权,例如该股东本身的否决性意见,至少能够干扰公司特别重大决策的表决达不到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程度,从而排除掉其他股东的绝对性控制权,再例如联络其他股权超过50%比例,其否定性意见就成为表决通过的决策性意见,实际起到了控制作用。
相对控股型的公司,犹如战国七雄,有强有弱,有合纵有连横,无非就是为了控制权力并保护各自利益最大化,只要不搞到意气用事的程度,最终还是会以大股东一统天下为结局的。
3、股权分散型的公司股权结构。
对于每名股东的股权均低于33%比例的公司,表明股权相对分散。如果某一名股东单独行使权利和权力,可能会遭遇到其他股东的联合反对而致无效或者被否定,所以就得将股权从大到小地排位,推选出带头的股东,共同协商、表决确定公司里经营管理的诸多事项,当然还是要遵守分别符合50%以上、67%以上为表决通过的法定原则。
股权分散的公司,如同乌合之众,需要登高一呼的带头人,其他股东自然随大流而跟上来,众人相安无事,但是如果有哪个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则大家必会群起而攻之,局面失控,公司混乱的很。
通过观察以上三种类型的公司股权结构,我们可以归纳出三分之二、二分之一这两个分水岭性质的比值,其“以上”、“超过”的法律意义,必然引出与之反向的“以下”、“不足”等等的文字表述,可能也就是在此边界上股权相差1%甚至更低的0.1%比值,都会因法律规定而影响到公司前途命运如何,为此,只要我们记住67%和51%这两个关键比值,就可以断定公司股权结构及治理的大致走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