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 法条(问:网络司法拍卖应注意哪些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1685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文号为“法释(2016)18号”。网络司法拍卖的第一个规范行文件正式出台。该规定施行了半年之后,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就二拍流拍后与网络司法变卖的流程衔接问题进一步予以明晰化。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在网上随意就可以找到。为了加深自己的学习印象,同时也是给其他需要了解的人提供方便,故主要就上述两个文件中的几组数字予以梳理:

1.按照法释(2016)18号文的规定,法院以拍卖形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以外。总体来说,就是一般情况下必须网拍,除非有特例。

2.网拍平台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庫中选择,没有选择或者几个申请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指定平台。2016年11月25日,最高院公告的平台有五家,包括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目前个人接触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是前两家。

3.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一拍起拍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价的70%,即最多可以降价30%。

5.一拍拍卖动产的应当在线上线下同步于拍卖前15日公告,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在30日前发布公告。

6.拍卖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评估价降价为基数)的5%-20%的范围内确定;实际上各省级人民法院专门制订了本省的关于确定保证金及加价幅度的实施细则,一般是分阶段确定价格。(具体的目前手头没有找到湖北省的实施细则,待拿到后再来解读一把。)

7.申请执行人申请参加竞拍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照差额部分缴纳。

8.拍卖过程中,如有出价的,则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间点顺延5分钟。

9.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退。一次用于冲抵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因为要启动二拍,二拍在一拍的基础上再降价)、冲抵被执行人债务、冲抵与拍卖财产相关的其他被执行人债务(如承租人等)。

10.流拍后应在30日内,在同一平台内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在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的在15日前公告;二拍的降价幅度不超过一拍起拍价(计算基数)的20%。

11.拍卖过程中因法定事由中止的,需要再次拍卖的,5日内恢复拍卖。

12.二次拍卖流拍的可以在同一平台再次变卖;《通知》予以明确,如申请执行人在二拍流拍后10日内申请在其他合法的(名单庫内)其他平台变卖的,法院应当准许。

13.二拍流拍后,法院应在10内询问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14.二拍流拍后,各方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在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拍卖法全文

15.变卖的期限为60天,公告中应该明确变卖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在变卖前7日公告,变卖不动产的或者其他财产的,在变卖15日前公告。

16.变卖的起始价格(计算基数)为二拍流拍价格。

17.变卖阶段竞买人须交齐变卖全款,取得竞卖资格;可以网上交,也可以线下交。

18.变卖开始后,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的竞价程序,竞价程序与一拍一致。变卖一旦成交,竞价程序结束,变卖期自动结束。(不一定会60天)

19.变卖阶段、一二拍阶段,悔拍的,不得再次参加竞拍;保证金没收。

20.变卖不成的,以物抵债;或者解除查封冻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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