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决议违反以下2点,将视为无效】
一、村民会议的召开、参会、决议的法定要求(一)召开方式: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二)通知时间: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三)法定人数: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四)决议通过: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决议(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