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取保候审。对于缴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人来说,严格遵守规定不仅仅是自己的义务,还涉及到一旦违反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一种主要的责任就是保证金被没收。在没收保证金时,公安机关应该制作决定书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但是,也有一种情况是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公安机关就需要向其他人进行告知。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没收保证金时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时可以向哪些人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时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时可以向以下5种人告知:
1、成年家属;
——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告知。
2、法定代理人;
——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代理人。
3、辩护人;
——被取保候审人的辩护人。
4、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
——被取保候审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
5、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
——被取保候审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
《国杰律师说》认为,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对被取保候审人来说,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经济惩罚,公安机关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告知的有关规定,是让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这一行为能够运行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这同样也是一种对尚未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