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昂·狄骥(1859-1928年),法国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翼的法学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的社会学观点:社会以人与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为基础。狄骥把这个观点引入法学,认为社会的基本事实是连带关系,法律就是基于这一事实和为了维护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的。他的主要著作有:《公法研究》《宪法论》《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的私法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
(一) 人是一种自觉的和社会的存在。首先,人具有社会性。他说:“人从本性上是一种社会的存在,他的行为只是在它成为社会行为的范围内才有价值”。其次,人具有自觉性。“人的行为不像我们从物质事实中所感到的那样是彼此连续相互引起的一种盲目的不自觉的力量的产物。这些行为都是为目的自觉所限制的产物,都是在这个或那个的方向依照一种自觉和社会的存在”。
(二) 社会连带关系及其种类。狄骥认为,人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人和人之间必须交往并结成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他根据涂尔干的理论把这一关系分为同求的和分工的两种。
同求的社会连带关系表现在人们为实现他们共同的需要而作出一种相互援助,通过其共同事业而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来实现这种共同需要;分工的社会连带关系表现在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和不同的能力,他们通过一种交换的服务来保证这些需要的满足,每个人贡献出做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获得服务的报酬。
(三)人的两种意识。基于上述两种社会连带关系,人们产生两种自觉意识,即社交的感觉和公平的感觉。社交的感觉是人群在一定时期内组成的社会集团,如家族、部落、民族等;公平的感觉,即正义斗争的感觉或个人自由的感觉。狄骥进一步指出,由此使人具有了二重性,即社会性和个性。
(一)社会规范就是社会的规律或纪律。他说:“社会规范不外是社会事实固有的规律,这种规律肯定集团中的全体成员所必须采取的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以便集团和它所组成的个人得以生存和发展,而违反这种规律就是被迫引起一种反应,反应是与控制集团生活的规律有自然联系的一种集团的行为”。
(二)社会规范的种类
狄骥认为,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经济规范和法律规范。
所谓经济规范,是指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规范,涉及财富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行为,违反了它会引起反常的经济现象,如生产过剩、物价上涨、工业危机等。
所谓道德规范,是关乎人们日常中的风俗习惯的社会规范,违反了它,就要引起一种自发的、在某种程度上坚强而确定的社会反应,如冷遇、讽刺、批评等。
所谓法律规范,是指当被违反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并需要以公共权力制止之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由前两种规范转化而成。
(三)客观法与实在法
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它不是人有意识而形成的,也不依靠于外在的强力,而是在于内心的精神强制。
与客观法相对应的是实在法,其中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实在法不是法的本体,而只是法的表现形式。
(四)客观法与国家
狄骥对国家的认识有二:一是国家是执行客观法的一种组织;二是国家是贫富分化的结果(在国家机构中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弱者)。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有三:一是维护本身的存在;二是执行客观法;三是促进文化,即发展公关福利、精神和道德文明。
狄骥对国家性质的观点是矛盾的,难以解释控制国家的强者是怎么能压抑其私欲而公正地执行客观法。
(五)法律与权利
狄骥批判了以往关于法律与权利关系的认识,即“先有权利后有法律”,法律是个人的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转化成的国家权力派生出来的一种东西。狄骥指出其错误在于四个方面:
1.这种观点是以孤立的个人为出发点的,这不符合人的社会性;
2.人既然是社会的,因此不可能有离开社会的天赋权利,就社会权利和义务来说,是后者先于前者。他说:“人们不是生来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但他们生来都是集体的一个成员,并且由于这个事实他们服从维持和发展集体生活的一切义务。”另外,“人们绝不是平等的,在实际上他们彼此有基本的不同,而社会越加文明,这种歧异就越加明显”。
3.这种学说承认自然法这种客观法的存在,却把它建立在主观权利的基础上。
4.这种理论应用到国际上,主权的主张必然引起侵略和战争。
三、社会连带关系与国际法
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不仅存在于一个集团内部的成员之间,而且存在于不同集团的成员之间,因此,产生了一种“社会际的法律规范。”社会际的法律规范也像国内的客观法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也产生于两种感觉,不过叫“社会际感觉”。社会际的法是建立在于社会内部的法同一的基础上,并也持有同一的连带关系。因此,如果这种规则被违反的话,在归属于一切集团的个人群众之中便将产生一种反应,对违犯者实行有效的制裁。这就是国际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