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郑州3月2日电 捏造他人卖房的事实,还信誓旦旦地声称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对方支付的18万元房款后却没了音讯。审判庭内,被告人陈某百般抵赖,狡辩是购房人向其返还的借款及利息,真实机关算尽。
2012年5月,陈某虚构鲁山县张店乡某村一处民宅欲出售的事实,以介绍受害人王某购买该处房产为由,取得受害人王某信任后,假借帮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骗取王某购房款18万元。被告人陈某辩称, 18万元系王某归还陈某的借款及利息。陈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被许昌市中级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而本案中所涉诈骗罪也正是在其服刑期间发现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决陈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结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中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按照“先并后减”原则,即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单独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上述原则实行并罚,这样就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所以心存侥幸,隐瞒自己的罪行,企图蒙混过关,最终也会适得其反!(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