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A: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向在籍学生(含在读学生)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属于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但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完
编辑设计:洪山税务
来源:洪山税务
Q: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A: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向在籍学生(含在读学生)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属于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但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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