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具有继承人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杀害继承人是故意的,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其他原因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即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行为也不论是未遂和既遂。(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只要遗弃被继承人的,不问情节轻重,只要有遗弃行为均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的要求,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情形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导致继承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在规定继承权丧失的同时,对于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只要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