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与余先生离婚管辖异议
原告:杨女士,女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杭州律师。
被告:余先生,男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浙江律师。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余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住所地虽分别在嘉兴市和湖州市,但二人均已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居住多年,经常居住地均在杭州市西湖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3年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