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无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什么情况下,诈骗罪被判无期?)

魏世纯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世纯,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京东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曾任北京中石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诈骗罪于1984年9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12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后再次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魏世纯犯诈骗罪一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世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案件情况:

(一)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魏世纯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购买中国石化集团职工成本房为名,制作虚假的职工成本购房定金收据、职工成本购买产权住房订单等材料,出售其从中介租赁的房屋,骗取刘某1、王某1、张某1、段某1、贾某等三十二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00余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100余万元损失不能挽回。

(二)2013年11月,被告人魏世纯以购买住房指标对外出售牟利为名,骗取刘某1、王某1各10万元。

(三)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魏世纯以合作开发中石化集团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地块小区配套设施用地为名,制作虚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骗取刘某1161.1万元、骗取王某1199.64万元。2018年2月魏世纯以投资分红名义分别返还刘某1、王某1各45万元。

被告人魏世纯于2019年1月21日被民警抓获,赃款均未起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世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魏世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魏世纯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魏世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魏世纯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附清单)。

无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



魏世纯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案值不符,量刑过重。并辩称,原判认定的第一起事实存在,但认定4100余万元的诈骗数额不对,自己仅收到2000余万元;原判认定的第三起事实存在,但不是诈骗,属于合伙投资。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魏世纯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本案中,当事人被认定诈骗罪的依据:

1、经查,上诉人魏世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谎称为公司员工租房从中介公司租赁房屋数十套,后虚构自己有能力购买中国石化集团内部职工自建房、成本价房的事实,将上述租赁房屋出售给各被害人,所得赃款被魏世纯用于支付房租、提成、退款及其个人挥霍。原判根据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银行卡交易明细、拉卡拉公司商户交易明细等书证材料,认定该项事实的诈骗数额、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确有证据支持,并无不当。各被害人因轻信魏世纯有能力帮助购买内部便宜房产才导致被骗,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在案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证实,上诉人魏世纯使用虚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批复文件等材料,谎称合作开发相关小区配套用地,骗取被害人刘某1、王某1的土地开发项目款360余万元,并造成二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270余万元。前述事实,显见魏世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该项事实系诈骗犯罪,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魏世纯为什么是无期徒刑:

1、魏世纯曾因犯诈骗罪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本案的诈骗犯罪,系累犯;

2虽其具有案发前主动退赔部分赃款之情节,但诈骗犯罪数额、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世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相关单据、合同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魏世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世纯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小编感慨:

这应该是目前为止,我看到的判的最狠的一个判决了,诈骗罪被判无期!

感慨当事人痴迷不悟,屡次冲破法律的红线,最终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在这里也提醒各位:小心上当受骗!

托关系,有门道儿,不能信,光明大道,合法手段,即使得不到,心也安!

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魏某这极其奢靡的一生:诈骗罪被判无期,终其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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