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人口数的意思(《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九章 最低生活保障 考研题)




























































1.最低生活保障 [华中农大2011、2009年研];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指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的现代化,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个变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被相应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制定,具有法律效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可一成不变,而是要经常进行调整。

2.相对贫困 [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相对贫困是建立在将贫困者的生活水平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低生活水平对比上的,是指比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低的生活状态。现代社会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不仅包括绝对贫困的个人、家庭和群体,还包括生活水平没有达到根据社会一般生活水平或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和个人,即相对贫困的家庭和个人。所以,最低生活保障本身的再分配效应会日益增强,除了解救贫困之外,也将成为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

3.市场菜篮子法 [人大2007年研] 答:市场菜篮子法又称生活需求法或“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是指根据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一张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拥有这些物品和服务需要多少现金,由此确定的现金金额即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算方法。为了真实反映贫困者所需,在确定菜篮子的内容时,需要由专家和群众共同作出决定。但这种方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参差不齐,生活必需品在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界定,因而很难进行国际和地区间比较。

4.三无人员 [人大2009年研] 答:三无人员是指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社会成员,这一群体大多属于长期被救助即定期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孤儿、孤老及无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险津贴的劳动者、长期患病者以及未参加社会保险又无子女的丧偶老人。

5.农村五保制度 [人大2008年研];五保制度[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农村五保制度是指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①供给粮油和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④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⑤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贫困陷阱[华中农大2010、2008年研;人大2010年研] 答:贫困陷阱是指处于贫困状态的个人、家庭、群体、区域等主体或单元由于贫困而不断地再生产出贫困,长期处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而不能自拔。一旦掉进这种“贫困陷阱”, 要想从里边跳出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贫困陷阱”为什么能够相对地把人锁定在贫困中,其基本原理是这样的:因为你穷,你就享受不到良好的教育,引起人力资本的退化;因为你穷,你就缺少物质资本的投入,许多赚钱的机会因而与你无缘;因为你穷,就限制了你的活动范围和自由,因而使你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且日益边缘化;因为你穷,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和精神状态,从而一蹶不振而荒度人生。

二、简答题 1.现代社会救助与历史上的救灾济贫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人大2007年研]

答: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中得到立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发展到现代与传统的救灾济贫相比,它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有:

(1)社会救助的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现代社会救助由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依法定程序申请就可以获得,其范围扩及到全社会成员。而传统的救灾济贫往往仅对灾民等进行小范围的救助。

(2)资金来源有保证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而传统的救灾济贫只是临时性、非常规的救济行为,资金来源没有保证。

(3)救助内容多样化 现代社会救助的内容与传统救灾济贫相比要丰富的多,包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以及扶贫开发等方面,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传统的救灾济贫往往仅限于灾害救助,其救助待遇标准也仅限于食物的供给。

(4)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必须基于贫困的事实。享受社会救助前,需要由有关部门对贫困状况或收入作必要的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劳动力、赡养人口数等,调查的结果达到法定救助标准时才能获得救助。而传统的救灾济贫活动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2.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有哪些? [人大2005年研]

答: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市场菜篮子法

市场菜篮子法是根据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确定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并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这种需求的标准的方法。1978年,美国人率先提出一整套划定贫困标准的具体生活消费指标,包括食品、房租、衣服、家具、交通、卫生保健、水暖电气、税收和文化娱乐,依据市场上这些生活必需品和有关服务项目的价位,计算出维持人们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的开支,从而得出最低生活保障线。在中国,各个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一,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生活在市区与生活在郊区或郊县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一,就是因为市场价格与生活要素的差异所致。

(2)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法是根据一个家庭用于食物的支出在全部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来衡量贫困程度的一种方法,源于恩格尔定律。根据恩格尔定律,国际上较为公认的标准是,凡食物支出占到家庭支出59%以上比例的,属于绝对贫困的家庭;这一比例界于40%~59%之间的,则进入小康生活水平;这一比例下降到20%~40%时,家庭生活便上升到富裕行列;这一比例降到20%以下时,则属于极富裕阶层。在美国,只要家庭开支中有1/3用于购买食物以果腹的,便被视为贫困家庭和贫民,给予社会救助。它推出的“贫困线”便以此项食物支出的绝对额乘以3,得出最低收入标准。凡是收入等于或低于这一水平的家庭和个人,便有权享受救助。

(3)国际贫困标准法 这是由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最低标准。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定生产力水平下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所要求的平均消费价格。这种消费价格是社会的平均水平,是基于最高和最低之间的消费水平。社会救助是以满足最低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这种最低消费水平的确定可以一定时期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依据,向下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最低社会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

(4)生活形态法,也称“剥夺指标法”

生活形态法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并据此及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者,再分析他们被剥夺的需求以及消费和收入来求出最低生活标准。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当地大多数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贫困者的,并以此为基础做进一步的调查确认,于后进行救助。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香港学术界就有人对326位各界人士进行调查,得出的“贫困生活状态”是:无力为子女上学提供必需的学习用品,过年过节无力送礼,生大病买不起补药,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后立即就业,家中无电话,过年过节开不起舞会,等等。这种方法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以上四种方法各有特色,具体到某个国家或地区采用哪一种方法或是兼用几种方法,要根据该国或该地区的基本情况来决定。即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的财力状况和需要救助对象的范围等因素而定。因此,地域性是确定救助标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救助标准多采用收入比例法,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地区多根据基本需求,采用绝对贫困标准,保障水平较低。

3.简述我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 [华中农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人大2007年研]

答:最低生活保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目标,就是运用国家财力帮助那些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使其达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1)生存保障原则

在当代社会,生存权不仅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因此,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是国家和社会的当然职责和基本义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为保障国民生存权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2)普遍性原则

尽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和家庭,但这一标准是开放的,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只要生活陷入困境,即应一视同仁地实施救助。也就是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全体社会成员一律平等。因此它所起的保底作用,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标准。

(3)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必须坚持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的原则,即与当地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如果保险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就不可能真正解除贫困人口的生存危机;如果保障范围过大,标准过高,就可能扭曲这一制度的社会功能,滋生懒惰,甚至会形成贫困陷阱。

(4)维护受助者尊严原则

社会求助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会被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其所体现的恰恰是国家与社会对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与义务,而接受救助则是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困境时应当享受的法定权益,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平等,即救助者与受求助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在实施最低生活制度时,不能损害个人尊严,否则将会产生与这一制度建立初衷相反的效果。

(5)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应遵循法制化、规范化等原则。

4.简述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方面,货币主义学派的主张。[华中农大2008年研]

答: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方面,货币主义学派的主张简述如下:

市场经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常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对于如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西方国家存在凯恩斯主义和货币主义学派两派观点。货币主义学派认为,高效率的经济运行来源于市场竞争规则的规范和有效作用。

(1)如果将低收入者的收入一律拉平到政府所规定的收入标准线,意味着奖懒罚勤,结果是扼杀经济活力,导致经济非效率。

(2)货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提出“负所得税方案”,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以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其救助形式是:由政府确定收入的保障标准,然后对低收入者给子适当补助。为了避免把低收入者的收入一律拉平而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每一个低收入者将分别根据本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得补助金。“负所得税方案”经美国政府批准,在部分州进行试点。

负所得税实质上就是作为所得税的反向延伸,其含义是:以社会平均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或称“0税负线”,在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处设一条贫困线; 收入在“0税负线”以上的公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是累进的; 收入在“贫困线”与“0税负线”之间的公民免缴个人所得税; 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公民,可以从政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自动得到补偿,使他们的总收入超过贫困线。其计算公式为:

负值所得税=最低收入保障标准一(个人实际收入X 负值所得税税率)

获负值所得税后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值所得税收入

负值所得税把所得税的累进机制延伸到低收入阶层,通过负所得税的形式,对应税所得低于起征点的居民提供生活帮助。越是贫困者,得到的援助也就越多。


图19-1负值所得税的累进机制


图19-1中,45o线表示无所得税。税前所得等于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在征收负所得税后,税前所得和实际可支配收人发生偏离,收入在不同收入层次上的居民中转移。以E 为“0税负点”,在这一点上,纳税人既不纳税,也得不到政府的补助金。如果纳税人的所得为Y1,Y1<y0,则可以得到政府的负所得税支付,其所得负值税额为(I1’-I1)。如果纳税人的所得为Y2,Y2>Y1,则须依法缴纳所得税。图中阴影部分为负所得支付区域及支付程度,可以看出,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并没有被拉齐到同一条最低生活标准线,而是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5.简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华中农大2007年研]

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有:

(1)近年来城镇居民贫困人口的增加 1993年以来,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愈加突出,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城镇居民贫困表现为两种趋势,一是人群规模不断扩大,二是困难程度逐年增加。造成城镇居民贫困的原因有:首先是企业困难职工剧增。其次,近几年物价连续大幅度上涨使城镇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从而扩大了城镇贫困群体的规模。

(2)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缺陷:

社会救济只是对极少数保险福利制度“漏出”的人而言的,它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①救济对象有限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受到“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条件的限制,人数极为有限。 ②救济标准过低。 ③救济经费严重不足。

(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①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缓解经济增长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为所有的城市居民在最起码的生活条件上进行“保底”,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免受干扰。

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三项基本制度构成,其中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保障最低生活,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基本生活,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生活质量。 因此,如果把社会保障视为一种安全网的话,社会救助就好比是张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上的最后一张安全网。

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市民作出的经济上“保底”的承诺 可以即刻起到安定人心的作用,所以,这项被视为“花钱不多,效果极佳”的社会工程,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④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世界银行发布的《1997年世界发展指数》报告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即“世界发展指数不再单纯以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衡量国家的贫富,而是把‘人和减轻贫困放在第一位,并置于发展议程的中心位置’”。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不但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道德准则,对于我国20世纪末在总体上达到小康生活水平,并由此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也是至关重要的。

6.简述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对象及确定保障对象。[华中农大2009年研]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面对随着城镇下岗失业而来的新贫困问题,改革创新的产物。

(1)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对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大大突破了原来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只要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有资格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

(2)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对象的操作过程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中央政府只能从社会稳定、公平收入分配的高度提出原则要求,具体标准应由省级或地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物价水平、生活习惯和财政承受能力而定,允许不同地区在标准上存在差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在具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我国各地采用的计算方法为“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该方法首先要求确定一张在当地维持生活的必需品的清单,内容包括维持社会安定的最起码的生活水准的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然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这些生活必需品要多少现金,以此作为确定保障标准的基础。

(3)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操作过程,概括起来大体上有如下三步:

①统计。对本市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上涨指数等方面的资料。

②科学测算。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人均每月的最低消费金额。 ③合理确定标准。根据计算结果,再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规模不一样,各地折救助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7.简述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内容。(南开大学2006年研)

在中国,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由最低生活保障、乡村贫困救济、农村五保制度、灾害救助以及特殊对象的救助等。此外,一些地方开始建立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对孤寡病残老年人与儿童的救助,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救助的重点。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它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该法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这一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对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财政责任与管理责任,原则上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程序等事项。因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行,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 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一些地方也开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根据各地的试点实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的四类:

①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 ②家庭劳动力严重残疾生活确有困难者;

③家庭劳动力因常年疾病确有困难者; ④家庭成员因病、灾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劳动年龄生活特别困难者。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用于保障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和基本需求。实现保障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以现金和实物救助相结合,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全部发放现金。

(3)农村五保制度 五保制度是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发达地区的标准一般超出五保范围而为五保对象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4)灾害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在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定灾害事件等袭击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品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或服务援助一,以帮助其度过特殊困难时期的一种社会求助,它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保障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通过对遭遇灾害袭击的社会成员的救助,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同时减少遭灾地区的破坏后果并使灾区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8. 现行农村五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介绍。(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研)

答:现行农村五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介绍如下:

农村五保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它面向乡村孤寡老人及孤儿等,是中国农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坚持至今并较为规范化的一种社会求助制度安排。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并持续实施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乡村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制度有其特定的内容。根据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介绍如下:

(1)五保供养的含义。是指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五保供养的性质。是国家面向农村孤老、孤幼的一项兼具救助与福利性的事业,它由负责管理社会救助与福利事务的民政部门主管,由政府负责提供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3)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农村居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的确定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有了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法定抚养义务人具有抚养能力的;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4)五保供养的内括容。包括:一是供给粮油和燃料;二是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是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五是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需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发达地区的标准一般超出五保范围而为五保对象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5)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6)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来源,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后,集中供养经费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7)五保供养的形式。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8)其他。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的局面。在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还可以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将募集的物资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户的生活需要。

赡养人口数是指什么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等政策的全面实施,政府正在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制度安排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一传统的乡村集体救助与福利混合型制度,正在向以国家财政为经济后盾的混合型福利保障制度发展,一些地区的五保户被集中收养在政府主办的敬老院或者老年福利院即表明子它具有了国家福利保障的特色。

9.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方针及其体现的主要精神是什么?[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研]

答: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方针及其体现的主要精神论述如下:

(1)中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方针

中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方针是:“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推行救灾扶贫相结合、发放救灾款无偿有偿相结合和“有灾救灾,无灾扶贫”的办法,调动灾民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的抗灾防灾能力。在救助灾民方面,中国政府还动员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出力予以支援。 同时,中国政府还动员基层社区救助,并接受国际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2)中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要精神

中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人们团结一致,众志成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等可贵精神。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和社会为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生活无着落的公民提供紧急救助,以保证公民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主要工作是抢救被灾害威胁、损害的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恢复灾区的生活秩序,解决灾害对公民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三、论述题

1.评述: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城市反贫困行动的内容、经验及问题。[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面对随着城镇下岗失业而来的新贫困问题,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发展历程

①1993 年 6 月至 1995 年 5 月,试点阶段

1993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拉开了城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序幕。

②1995 年 5 月至 1997 年 8 月,推广阶段

1995 年 5 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座谈会,号召将这项制度推向全国。截至 1997 年 5 月,全国有 206 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约占全国建制市的 1/3。在这一阶段,制度的创建和推行已成为民政部门的有组织行为。

③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年底,普及阶段

1997 年 9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999 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城市低保已经建立起来。截至 1999 年 9 月底,全国 668 个城市和 1638 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己经全部建立低保制度。

④1999 年年底至 2003 年年底,扩面阶段

城市低保制度在全国推开后,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应保尽保”问题,即应该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是否都享受到了低保,也就是说生活贫困的城镇居民是否有了基本依靠。为了确保“应保尽保”,我国扩大了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⑤2003 年年底至今�,完善阶段

由于我国城市低保人数在短期内迅速膨胀,有些配套管理政策措施一时难以跟上,低保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从 2004 年开始,我国政府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制度,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反贫困行动的经验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城市反贫困行动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如下经验值得总结:

①根据具体国情,选择适合我国的反贫困模式、路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东、中、西部地理区域,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性,因此在选择反贫困战略、制定反贫困政策、措施时,应该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在充分吸纳国外反贫困成败得失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反贫困经验,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贫困之路。

②建立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反贫困体制、机制

“从政之道在于济困,治国之道在于安民”,根据我国贫困地区贫困现状、原因、特征及其地域分布等客观实际情况,我国必须把反贫困作为政府重要职能,强化政府在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中的主导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扶贫济困,目前有28 个国家设有单独扶贫机构,其他大多数国家也在政府的某个部委内设有相应扶贫机构或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职能机构。在我国转型期, 从中央多次召开的扶贫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反贫困计划中,都能充分体现政府在解决反贫困问题上所起到的特殊作用。

③逐渐加大反贫困资金投入

扶贫资金是扶贫工作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卓有成效的“血液”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在 扶贫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成败有否”的关键性角色。近几年来,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我国 政府安排的专项扶贫投入不断增加。

④改善、提高贫困地区社会服务

在目前扶贫开发中,中央政府也只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从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中拿出相当于专项贴息贷款5%的技术培训费用于改善、提高贫困地区社会服务,就这一要求,大多数贫困地区也达不到。与教育一样,医疗卫生服务也是贫困地区的又一薄弱环节,基本卫生服务依靠贫困乡村自身力量是很难提供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计划在贫困地区也很难实行,因此中央、省级政府 应增加对贫困地区基本医疗设施经费补助,提供专项经费用于培训医务人员,增加医务人员数量,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网。

⑤充分认识反贫困过程是一个长期艰辛的历史发展过程

20 多年的反贫困实践充分证明,消除或缓解贫困,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要使贫困地区脱贫并赶上全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此外,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一定要有长远开发规划,对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战略性部署。只有这样,才能目标明确,避免盲目性,少走弯路,这也是被国内外经验所证明了的。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反贫困行动的问题

①现行扶贫政策目标不清

现行扶贫政策是为了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还是要促使其摆脱贫困状况? 如果仅仅局限于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会不会形成一个永久性的贫困层? 这种可能在扶贫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下是明显存在的。扶贫不仅应重视资源的提供,更应该强调能力的提升、社会关系的建立以及社会功能的恢复。明确扶贫的目标,协调经济救助与能力提升两者的关系,将扶贫重点转到能力建设方面,重视贫困者的赋权、社会资本和个人资产建设,从救济性扶贫转为发展型扶贫,这应该是 扶贫的目标所在。

②现行扶贫政策缺乏系统设计

现行扶贫政策缺乏系统设计,往往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疲于应付。在国有企业市场化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职工生活受到影响,政府就要求开展“送温暖”活动,并 动员工会系统帮助困难职工,或者要求银行增加贷款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或者要求企业发掘潜力解决自身的问题。当企业困难表现出持续性而不得不走向裁员时,政府意识到完善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出台“再就业工程”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政策。当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 体人员养老金无法落实时,政府才推进“两个确保”。当这些政策都不能奏效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受到高度重视。从这种意义上说,现行的扶贫政策实际上是“救火”政策,哪里起 火,就应付哪里,没有长远的目标和周密的考虑。

贫困不是一个暂时性的问题,它将长期存在。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化,贫困人口还有继续 增加的趋势。因此,应系统地考虑和设计扶贫的长期政策,避免政策的短视。

③现行扶贫政策之间的衔接性差

通常在谈到居民的生活保障时,人们会提到“四条保障线”,即职工最低工资、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制度设计者的逻辑,最低生活 保障是最后一张安全网,也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事实上,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企业自身 的特殊情况,前面三条线并不能真正落实,拿不到或拿不全最低下资、下岗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的人很多。这些人在民政部门的低保下作中,又往往被“视同”拿到了相关收入而不予保障,结果是在重重安全网中“漏网”了。社会政策彼此之间都应是相互联系的,应注意各个政策之间的衔接性。

2.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华中农大2008年研]

答: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

在我国农村,贫困尤其是绝对贫困是对人的生存权的最大威胁,以保障贫困居民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质上就是一条保障特困居民生存的生命线。而且,我国农村贫困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2)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在城市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普惠性。公正、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没有城乡之分的,所以,必须同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较之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家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为直接、及时、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的生活困难问题。只有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够得以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才可能真正建立和完善。

(1) 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农村的稳定

“三农”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全面健康发展问题。农村贫困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解决,就可能形成社会不稳定的诱发因素,从而危及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村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可以增强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有助于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4)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我国城乡贫富差距较大。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中,不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障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在待遇模式和待遇水平上均呈现出十分不均等的状态。要弥补这种裂痕,必须建立统一的制度基础。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虽然离真正的制度统一还相差甚远,但对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5)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以“兜底”的保障措施,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则有利于减少市场因素的负面影响,帮助他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

(6)有利于农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维护社会公正

从现实情况来看,广大农民很少从巨大的发展改革成果中分享到实际利益,呈现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的情形。建立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既能让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待遇和地位的改善,有利于国家对社会公正的维护。

3.联系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论述我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谈谈你对如何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看法。[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研]

答:联系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我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如何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看法论述如下:

(1)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必要性

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需要

由于传统的城乡分治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造成“市民”和“农民”分开。农民由于“身份”的制约,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农村低保制度作为满足农民最低生活需求的公共产品,不仅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需要,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目前,除全国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人口外,每年还有许多灾民、特困户和孤老残幼需要扶持与救济。如果这些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不尽快解决,势必会影响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只有尽快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城乡居民收入悬殊,部分贫困农村人口心理不平衡,有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可能。因而,应从有利于缓解城乡矛盾、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大局着眼,来加快实行农村低保制度这项重要工作。

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需要。

现阶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迫切的是要解决农民“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低保制度就是解决农民“生有所靠”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保障。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对农村“三无”人员和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家庭,以及其他需要救济的对象进行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存在着范围窄、标准低、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农民的生活困难。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它能极大提高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真正构筑起农村困难群体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

④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a.市场经济就是风险经济,以小规模、分散化为特征家庭承包制使得弱小农民个体无法依靠本身力量化解市场风险。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农民将承受更大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国家向她们提供对应生活保障,帮助她们化解市场风险。

b.我国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为适应土地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转变、农村剩下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要求社会给农民生活以“兜底”方法,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以实现农村资源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经济连续、快速、健康发展。

(2)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行性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农村低保是我国应对农村贫困最适宜的制度选择,我国很有必要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那么建立这项制度是否可行呢?我们认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无论从经济基础、工作基础和心理基础来看都是可行的。

①我国已具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财力支撑。

一项制度的变迁是要消耗成本的,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消耗的成本构成来看,主要有权利重新界定、权利享受的监督成本以及设计和执行制度的成本。政府是否具备承担这些成本的财力是农村低保制度能否建立起来的决定因素。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 ,2002年底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的农村贫困人口为2820万人,他们的年人均纯收人为531元,如果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627元,以2002年的口径计算,这仅需要27.07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01227%(2002年财政支出总额主22053.15)。可见,国家财政完全有能力承受这部分支出。此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也不断壮大, 在农村产业中,农业比重进一步下降,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商业比重持续上升,使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公共积累大幅增加,有能力对健立这项制度于以较大的投入。

②我国已具有一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经验。

自1996年民政部确定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 、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以来,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已探索了九个年头。农村低保制度在沿海和一些省会城市纷纷建立了起来。截至2001年底,有2037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占应建县市区的81% ,已保对象305万人。各地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有效办法, 为建立这项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如浙江省在2001年8月颁布、同年10月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在全国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将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经过4年的实践 ,形成了一个具有城乡低保一体化、资金来源由政府承担、救助方式多样化、管理程序规范化等特征的“浙江模式”,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③我国已具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坚实心理基础。

世界任何地方的贫困都会对全球或局部的繁荣造成损失,消除贫困、走向富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潮流。党的十六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了系统部署,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而使农村低保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为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利指导。近几年,各地农村低保工作的启动和发展,使相当一部分农村贫困人口受惠,深得老百姓的人心。

(3)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看法

①)基本原则

在保障对象上,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在保障标准上,坚持标准适度、量力而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保障资金上,坚持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原则;在保障方式上,坚持货币、实物、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管理上,坚持依靠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原则。

②制度设计

a. 保障对象。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或少收入的生活贫困人口;在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生产经营不善而生活面临困境的贫困人口,或由于乡镇企业破产倒闭,在乡镇企业工作一时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其它因劳力缺乏、人口较多,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人口。而对那些由手游手好闲或因奢侈浪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则不予以保障。为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在具体操作中应采取调查摸底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b. 保障标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 要考虑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由于以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标准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一般为1年调整1 次)。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较为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为农民人均收入的28% 左右(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贫困程度低,以26% 为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低,以3096为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划线较好。为能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其保障线标准在起步阶段可低一点,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幅度的变化而逐步调整、提高。

c. 保障资金。建立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机制:首先,资金的来源应以财政为主,由中央、省、市、 县、乡五级共同承担低保资金,中央、省、市高层政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 ;由千国家财力有限,难以全部负担广大农村低保人口,在保障资金来源上应实施地方财政和村集体共同负担,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财政和村集体的负担比例;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组织社会募捐、义演等慈善活动,依靠民间力量筹措低保资金。

d. 保障方式。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其主要方式有3种:一是发放救济金;二是发给部分救济金和部分实物(如粮款结合的方式,即首先满足人均口粮的救助,以粮抵款,差额部分发给现金); 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如免除“三提五统”、义务工、子女的学杂费、部分医疗费等。

e.保障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可采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保障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 ,实行专户专账,按时下拨到乡镇统一发放;二是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 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相比而言,第二种方式 更可行一些。

f. 运作程序。保障对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家庭全年收人情况 ,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定保障对象资格和补助金额,签署意见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 的对象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并下拨保障金,以村为单位发放保障金,并通过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张榜公布;乡镇政府每半年或一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人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停发保障金。

③配套措施

a. 建章立制,使农村低保制度有法可依。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必须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法 》。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可以考虑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明确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则,规范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机构与人员 编制、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资金筹措与管理等相关内容,保证农村低保工作有序开展,依法进行。

b. 建立新型低保救助体系。加强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司法行政、农业、科技等部门 的沟通与协作,探索一个包括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科技扶贫救助、法律援助和殡仪救助在内的新型低保救助体系,实现由单项救助向综合救助的转变。

c. 建立网络信息化服务。农村低保工作涉及的地域面积大,低保对象居住分散,存在贫困群众的低保申请不便、审批迟缓、发放不及时等问题,网络信息化管理是提高低保服务效率的必要手段。因此, 各级政府在确保低保经费的同时,还应当划拨足以保障城乡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配备经费, 在全国建立起中央、省、县、市、乡、村五级低保信息网络,保证农村低保基本做到网上申请、网上 审批、网上公示以及网内资源共享,大力加快信息化进程,努力提高低保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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