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2手房价格(河北省宁晋县 违法占地建楼 村民举报九年未果)



宁晋县是河北省邢台市辖县,地处太行山东麓冲积平原,地势低平开阔,是传统的农业大县,曾被列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北丁曹村坐落在宁晋县东汪镇308国道南侧,昔日宁静的村庄,因紧邻国道的便利交通条件,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悄然的改变。


近日,当地部分群众实名反映宁晋县东汪镇北丁曹村违法占地建居民楼。时间跨度至今近十年,自赵某强担任村支部书记以来利用职权,买卖、租占耕地、基本农田,违法建设各种厂房企业以及商品房进行出售,从中渔利。



据了解,2010年以来,村支书赵某强把村里的基本农田约50亩以4.5万元的价格从村民手里“买走”,自行组织开发,除一部分建成小产权商铺17间出售。其余下的最终建成八栋5层和两栋6层的住宅并进行售卖,这些房子从占地到出售无任何部门的审批手续。


其间,村民曾多次向国土部门反映,国土部门给出答复:2011年7月13 日,东汪镇北丁曹村委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东汪镇北丁曹村村西北、308 国道南侧一般农田 45.65 亩建住宅小区。经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属于有条件建设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五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事实,予以立案(宁国土资 2012年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村村委会及村支部书记赵某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每平方米.20 元的罚款,共计608867 元。同时,予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纪委处理。


而在当地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违法现象并没有停止,直到2017年,宁晋县国土局再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居民米某强违法占地立案的情况说明》显示2017年8月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居民米某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东汪镇被丁曹村村北耕地,面积:东西 107米,南北 65 米,合 6955 平方米,折 10.43 亩建新民居,现状:已打地基一层。经查看宁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已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立案宁国土资 2017 东字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拟处罚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 139100 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犯罪案件已送检已查处暂行规定》【冀土(1988)35 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交宁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4日,宁晋县人民政府召开了批而未建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查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县长刘志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对违法占地零容忍,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乡镇、村要担当责任。

时至今日,违法建筑依然矗立在那里,该村支书赵某强回复讲到:“我们村的地没有问题,当时建小区的时候县农工委,国土局,住建局都同意的,相关的红头文件都在我们县农工委。”

12月27日,环境与生活网致电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该局段姓负责人介绍:“北丁曹村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我们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向县法院移交申请执行,但是法院没有立案,具体理由也不清楚,由于案件至今时间过长,加上机构改革,今年对该案已经移交至东汪镇政府,由东汪镇综合执法来重新立案调查”。

东汪镇工作人员则介绍:“对此事有一些了解,但是涉及到具体的执法程序、步骤、由于刚接手,还比较生涩,下一步还要继续和国土等专业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一个违法占地案件,且已经被行政机关明确认定为违法占地,案件违法证据确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执行程序,是人为因素还是工作失误,不得而知,时隔九年,违法占地依然不能解决,其中缘由令人质疑。

相关文件:《宁晋县违法占地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宁办字〔2017〕28号),按照“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整改不了问题是渎职”的要求,严格落实“五位一体”捆绑责任。凡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新发违法占地图斑较多的,倒查责任,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五位一体”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对新发违法占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执法人员未能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履职到位的,倒查责任,严肃追责。对发生违法占地图斑较多或重大违法占地行为的乡镇,提交县纪委监委对“五位一体”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凡年度内形成违法用地一类区域30亩、二类区域20亩、三类区域10亩以上的乡镇区、街道,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违法占地2起、3亩以上的村,追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违法用地人与村“两委”干部参选资格挂钩制度,严格候选人资格审查,对个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不得推选为村“两委”干部。

追究情形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共同责任单位依据责任分工负有共同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越权审批的;

2.违反规定,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导致违法建设的;

3.漏报、瞒报、拒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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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规定的;

5.未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二)各乡镇区、街道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对县下达的拆违拆除任务,完成比例未达到90%的;

2.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包括取土)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或对组织联合执法不积极、不配合的;

3.瞒报、谎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未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4.未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完成拆除违法建设等各项任务的;

5.对辖区内出现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进行违法建设及取土挖沙行为处理不力的;

6.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按期落实县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县政府依法做出的关于用地管理方面的重大决定、命令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2.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单位、个人搞非法建设的;

3.纵容、庇护亲属及他人违法占用土地的;

4.对本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制止、不报告、不配合上级进行拆除或设置障碍、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5.对控告和检举土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利诱,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责:

1.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自身影响、请托关系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或影响、阻碍对违法用地建设查处和整改的;

2.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3.以暴力手段拒绝、阻挠执法人员强行拆除违法建设或借机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4.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5.顶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6.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7.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9.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10.出现有组织、群体性、大规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11.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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