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子借给别人开谁的责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交通事故中,通常认定驾驶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随着当前车辆及驾驶证的普遍,亲友之间借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在尽到注意义务后,驾驶员因自身操作原因发生事故的,通常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事故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其自身存在过错,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怎么处理

车主在出借车辆前,车主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安全故障;2.检查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3.判断借车人是否存在饮酒、吸毒等情况。

相关案例:

车主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租车子

郭某某将其小轿车出借给杨某,而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碍于情面,郭某在出借车辆时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了杨某。后杨某驾驶该车辆搭载于某等人,行驶过程中超载、超速行驶,由于对路况缺乏了解且行驶速度过快,杨某驾驶该车辆撞上道路旁的树木,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于某某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借用郭某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于某某的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结合车主郭某某的过错程度,由郭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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