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被废止是什么意思(收容制度将要被废止,什么是收容制度?为何要被废止?)

导读: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引发较大范围关于收容教育存废的争议。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一直被质疑不合法,废除呼声高涨。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


▌什么是收容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的起源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根据决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9月,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外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可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争议:与《立法法》、《刑法》等上位法相抵触

1、与《立法法》相抵触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无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国务院的授权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均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规,不能制定法律”。

2、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的决定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但该种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包括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更加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可见,收容教育制度明显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

3、与《刑法》相抵触

《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显然,收容教育制度与《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相冲突。

《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是采取法律而非决定的形式,《立法法》更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其法律位阶显然要比《决定》高。无论是从“新法 优于旧法”角度,还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角度,收容教育制度所依托的《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办法》之有关规定都应当废止或者停止适用。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符合宪法和十九大要求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符合宪法和十九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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