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多说,直奔主题!
一、产假的天数
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另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这80天奖励假和15天陪产假经常被忽略)
也就是正常顺产的情况下,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80天的奖励假;而女职工的配偶则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
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实际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金额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当生育津贴的金额大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女职工则全额享有生育津贴;当生育津贴的金额小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则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关于80天生育奖励假和15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在深圳的实践中则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上述的原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一种则是用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三、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女职工直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不可行?
这是笔者最近经手的一个案件。最终仲裁院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支持整个产假期间的工资。
因此如果遇到拖欠产假工资的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在产假结束之后再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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