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不包括(政策解读丨《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解读


  《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2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落实有关单位责任,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大任务,是适应新时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有法可依。尽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施行3年多时间,但各地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我省的情况看,院内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部门在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中的作用发挥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迫切需要出台《办法》,扭转这一现状。


  二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当前,我省医疗纠纷仍呈现高发态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有关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中的职能定位不清,责任不明,不仅影响了我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也阻碍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主要表现在:当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于缺乏立法保障,大量纠纷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进而演化成信访积案,导致事情久拖不决。通过出台《办法》,明确主体职责范围,规范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引导民众依法维权。


  三是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需要。2016年10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12部门印发《“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我省因未出台相应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平安医院”的创建上已连续两年失分。客观上,我省“平安医院”的建设也需要有关法规规章的保驾护航。


  二、《办法》坚持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公安机关等部门通力协作。二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医疗纠纷领域改革,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坚持医疗秩序安全观,依法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切实纳入到具体工作之中,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安全。四是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坚持人、物、技术三个层面的结合。五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医患双方权利,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是规定了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设立了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组织共建共治的协作机制,共同协作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二)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是明确了医疗机构的义务:如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实施诊疗行为;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等。二是明确了患者的义务,如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等。三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对于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如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等。


  (三)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流程


  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以及其他途径等。对于不同的处理途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受理、调解、结案等具体操作流程,便于医患双方及时高效化解医疗纠纷。


  (四)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持权责一致,同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办法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患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充分保障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地执行。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胡锐

编审 闵捷 施昱凌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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