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封面
目录
序言
章节A 名词定义
第1条 名词定义
章节B 建立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
第2条 建立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
第3条 关税同盟目标
第4条 关税同盟合作范围
章节C 海关机构
第5条 海关及贸易信息沟通
第6条 贸易便利化
第7条 贸易信息和文件简化、标准化、统一化
第8条 商品描述和海关编码系统
第9条 海关违法预防、调查和制止
章节D 贸易自由化
第10条 同盟内部关税
第11条 取消同盟内部关税的过渡条款
第12条 统一对外关税
第13条 非关税避垒
章节E 其它贸易相关安排
第14条 原产地规则
第15条 国民待遇
第16条 反倾销措施
第17条 补贴
第18条 反补贴措施
第19条 贸易保护措施
第20条 针对倾销、补贴、贸易保护调查的合作
第21条 竞争
第22条 限制及禁止贸易
第23条 货物再出口
第24条 东共体贸易救济委员会
章节F 促进出口计划
第25条 计划原则
第26条 退税计划
第27条 关税及增值税减免计划
第28条 保税生产计划
第29条 出口加工区
第30条 其它促进出口计划
章节G 经济特区
第31条 自由港
第32条 其它安排
章节H 豁免制度
第33条 豁免制度
章节I 一般规定
第34条 关税同盟管理机构
第35条 建立关税同盟引起不平衡的解决措施
第36条 保障条款
第37条 与关税同盟外国家和组织的贸易安排
第38条 与其它领域合作之间的联系
第39条 共同体海关法
第40条 条约附件
第41条 争议解决
第42条 条件修正案
第43条 生效
第44条 保管与签订
建立东非关税同盟条约
根据《建立东非共同体条约》第75条的规定,现将建立东非关税同盟的规定如下:
序言
鉴于乌干达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以下简称“伙伴国”)于1999年11月30日签署了《建立东非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
鉴于:
(a) 根据《条约》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伙伴国除其他外,承诺在彼此之间建立一个关税同盟,作为共同体的过渡阶段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
(b) 根据《条约》第75条第2款的规定,伙伴国已确定,关税同盟的建立应在过渡期内逐步进行;
鉴于根据条约第75条第7款的规定,伙伴国同意在四年内缔结《建立关税同盟条约》;
鉴于根据《条约》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伙伴国承诺缔结在每个合作领域可能需要的议定书,其中应阐明合作和一体化的目标和范围以及体制机制;
鉴于各伙伴国意识到它们已达到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个伙伴国在某些商品的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决心减少现有的不平衡,促进和鼓励共同体的加速和可持续发展;
鉴于各伙伴国希望加深强化相互贸易关系,决心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区域贸易发展创造最适宜的环境;
认识到关税同盟将促进经济增长和社区发展;
意识到作为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WTO协定》)和1950年《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的缔约方,有义务为世界贸易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意识到其在其他区域经济伙伴关系下每个国家的其它义务和承诺;
决定为建立关税同盟采取一致行动;
协议如下:
章节A
名词定义
第一条名词定义
- 在本议定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同体法案”是指根据条约制定的共同体法案;
“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伙伴国的调查机构在进行调查并确定倾销和倾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后采取的措施;
“共同对外关税”是指对从外国进口的货物征收的相同税率的关税;
“共同体”指根据《条约》第2条建立的东非共同体;
“共同体商品”指源自共同体的商品;
“共同体关税”是指根据不对称原则对源自乌干达共和国至肯尼亚共和国,以及源自乌干达共和国至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特定货物征收的五年期临时关税;
“补偿产品”指经授权使用进口加工程序的货物制造、加工或修理产生的产品;
“主管当局”指共同体指定执行共同体海关法的机构或组织;
“合作”包括合作伙伴国共同或一致承诺开展活动,以促进《条约》规定的共同体目标,或根据《条约》或与共同体目标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理事会”指根据条约第9条设立的共同体部长理事会;
“反补贴税”指为抵消直接或间接给予产品制造、生产或出口的任何补贴而征收的特定关税;
“反补贴措施”是指为抵消有害补贴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法院”指根据《条约》第9条设立的东非法院;
“海关区域”是指经主管当局许可用于特定海关业务的区域;
“海关和消费税管理局”是指伙伴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或机构;
“海关数据库”是指海关和贸易数据及信息的保管机构;
“关税”是指根据伙伴国的立法,分别因货物的进口或出口而征收的进口税或出口税以及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费用,包括财政税或税收,如果此类关税或税收影响货物的进口或出口,但不包括国内税和销售税,非货物进出口征收的营业税或消费税;
“共同体海关法”指本议定书第39条规定的共同体海关法;
“海关违法行为”指任何违反或企图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关税区”指乌干达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以及根据《条约》第3条被授予共同体成员资格的任何其他国家所辖的区域;
“关税同盟”指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设立的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
“天”指任何日历月的工作日;
“倾销”就货物而言,是指进口或拟进口到共同体的货物的出口价格低于根据本议定书规定确定的原产国市场上同类货物的正常价值的情况,“倾销产品”具有相应含义;
“关税”是指根据任何海关法征收的任何关税,包括附加税;
“退税”是指就确认已按规定的方式或目的出口或使用的货物,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消费税或进口税,作为准予退税的条件;
“消费税”是指伙伴国对当地生产或类似进口货物征收的非歧视性关税;
“出口”及其语法变体和同源表达是指将货物运出或促使货物运出关税区;
“出口关税”指因货物出口而征收的关税和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费用;
“出口加工区”是指企业在指定区域或地区生产出口产品所用进口原料免征进口税;
“出口促进”是指为促进以出口为目的的生产和制造的行动;
“自由港”是指伙伴国境内为贸易目的储存进口免税商品的海关控制区;
“自由港管理局”是指伙伴国根据国家立法任命的在伙伴国建立、协调和运营自由港相关设施的管理局,该管理局应包括其所有工作人员;
“自由港区”指由自由港管理局处置的指定区域,就进口关税而言,进入指定区域的货物通常被视为在关税区之外;
“外国”指伙伴国以外的国家;
“货物”包括所有小商品、物品、产品、动物、物质、行李、商店、材料、货币,包括个人信件以外的邮政物品,如果根据本议定书出售任何此类货物,则为销售收益;
“过境货物”是指通过关税区运往外国的货物;
“进口”及其语法变体和同源表达是指将货物带入或促使货物带入关税区;
“进口税”是指因货物进口而对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费用;
“进口商品”指社区商品以外的商品;
“进口伙伴国”指进口货物的伙伴国;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组织采用并向公众公布的标准;
“进口加工”指将某些货物带入关税区的海关程序,根据该程序,某些货物可有条件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款,前提是此类货物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以及随后的出口;
“立法议会”指根据《条约》第9条设立的东非立法议会;
“保税制造”是指向制造商提供的设施,用于免税进口厂房、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专门用于制造出口货物;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伙伴国征收的关税以外的法律、法规、行政和技术要求,其影响是阻碍贸易;
“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费用”指对进口产品而非类似本地生产产品征收的任何税费、附加税、征费或费用,不包括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称的费用和类似费用;
“伙伴国”指乌干达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以及根据《条约》第3条获得共同体成员资格的任何其他国家;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初级生产”是指使用未经加工的原材料或原始投入物进行商品的初始或基本生产;
“不对称原则”是指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解决措施实施差异的原则;
“议定书”指建立东非共同体关税联盟的本议定书及其任何附件;
“出版物”指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印刷物料;
“退税”指退还或返还已征收的关税和税款;
“转口”指从关税区进口和转口的货物;
“减免”是指免除责任或不追究责任;
“保障措施”是指伙伴国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为防止其经济遭受严重损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秘书处”指根据条约第9条设立的共同体秘书处;
“秘书长”指根据条约第67条任命的共同体秘书长;
“补贴”是指伙伴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特定商品的生产、制造或出口提供的援助,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如赠款或贷款,也可以是具有同等效力的措施,如担保、运营或支持服务或设施,以及财政激励;
“关税”是指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任何关税;
“贸易数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和贸易统计数据;
“贸易便利化”指协调和理顺与货物从原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有关的贸易程序和文件;
“贸易程序”是指与收集、提交、处理和传播与构成贸易的所有活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有关的活动;
“条约”指建立东非共同体的条约。
2.在本议定书中,对法律或议定书的提及应解释为对不时修订的法律或议定书的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