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认为,主合同是指无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反之则为从合同。从合同与主合同的依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从合同在发生上对主合同具有依附性。从合同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从合同才能成立。(2 ) 从合同在效力上对主合同产生从属性。主合同在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从合同亦将失去效力。但这种从属性仅是从合同向主合同单方向产生的,即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在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被否定的时候,主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3 ) 从合同的转让必须与主合同保持一致。从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为前提,在主合同的权利已经转让的情况下,从合同的权利不得与主合同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必须随附主合同发生转让。(4 ) 合同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合同除了因其自身的原因归于消灭以外 ,一 般而言,当主合同因特定原因归于消灭,从合同亦应随之消灭。
有学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间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也有的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亦即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主合同,而按揭贷款合同为从合同。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间是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
( 1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相互独立。理由是 :①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后果将会导致按揭贷款的担保物发生变化,但并没有使贷款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出现,法院不得因此而宣布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之。该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依赖于合同双方的意思。如借款人仍具有还款能力,贷款合同仍可能存续。 由此,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从属性。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买受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并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了出卖人,从而完成了己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合同义务。当出卖人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从而完结其合同项下之义务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履行完毕而归于消灭,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并未消灭。一般言之,该合同会继续存在十几年甚至更长。因此,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在消灭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从属性。
( 2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紧密联系。理由是 :①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其购房资金不足的困难,其所贷得款项均支付给出卖人作为购楼款。实践中,在买受人(借款人 )与银行(贷款人 )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后,银行会依照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打给出卖人,买受人不得也无法将该贷款挪作他用;②现实中的买受人一般是普通百姓,他们的付款能力尤其是一次性付款能力相对较弱。同样 ,其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能力也很难让银行获得足够的收回贷款的信心 。因此,银行在与买受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都会要求买受人将其所购商品房(含现房及期房)作为担保物为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贷款合同的担保物就具有了同一性。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间系既具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