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房产怎么处理(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些人在结婚登记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产,婚后继续还贷,但是如果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要离婚时,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分割呢?

新婚姻法规定

针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本人做过的离婚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房产的归属,先由双方进行协商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

其次,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取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取得房产一方自行偿还。

再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一般为平均分割或由法官酌情分割。


参考案例1:

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某大街205号房屋登记在原告栾某名下,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该房屋价款为694420元,首付款544420元,公积金贷款150000元。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签署《抵押合同》及《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由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150000元,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5日。原告婚后(2010年1月-2016年1月)还贷本金共计146875元,还贷本息共计179979.27元,其中102000元是由原告母亲用个人款项支付,2016年2月起诉离婚时贷款已经清偿完毕。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1050000元。

协商无果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由原告向被告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56271.82元(计算方式为:房屋现价值1050000/(购买时房屋价款694420+已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已偿还贷款本金146875)×原、被告婚后实际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102000)/2)。

参考案例2

2014年X月被告马某以个人名义后买婚前购买方青路31号房产,并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买月还贷2100元。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自2014年6月起,至庭审时止,期间约为90个月,按照每月2100元的贷款金额计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为2100元*90月=189000元。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马某所有,并由马某偿还后续贷款,并向原告王某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即189000元/2=9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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