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建设方有向参建乙方罚款的权力:无权、无权、无权)

  1982年国务院也发布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但是,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此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虽然罚款是建设单位行使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属于正当管理手段,但建设单位的罚款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 警告;(二) 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五)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 行政拘留;(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不能用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来代替法律。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手段之一,而建设单位一般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能对乙方随意进行罚款。目前法律只赋予有关行政机关罚款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因此,从法律上分析,建设方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是建设方不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力。新劳动法关于罚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随意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公司没有制定罚款条例的权力。只有当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建设方也不是绝对不可以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除非以下几种情况:

1. 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已经明确规定可进行罚款。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比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在合同(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的部分可以实施经济处罚,因为民事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协商的,那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办理。

3.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4.向执法部门汇报情况,申请就地执法,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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