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购物时因卖家欺诈(买的商品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我是否可以要求三倍赔偿?不一定)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1日,刘某在微信公众号“深圳邮政”经营的微信商城以每盒458元的价格购买“原装进口”“香港奇华金袍锦盒”月饼20盒。刘某购买涉案商品时,微信商城中该产品显示的商品信息:产品名称为香港奇华金袍锦盒;原价470元/盒,微信商城特价458元/盒(全网最低价,全国包邮);净含量为1110g。刘某于2018年4月向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深圳邮政公司价格违法,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于当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深圳邮政公司在微信商城首次销售涉案商品,标注原价470元/盒的行为,违反《价格法》,构成了“虚构原价”不正当价格行为;标注“全网最低价”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的规定。据此,刘某要求法院以价格欺诈退一赔三。

二、案例分析

1.深圳邮政公司对涉案商品标注“全网最低价”的行为是否对刘某构成欺诈?

民事行为中的欺诈通常是指,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事实或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的“欺诈行为”构成,不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且要有实施欺诈的行为,还要有诱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致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涉案商品标注“全网最低价”不符合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人民法院不持异议。

案件的关键在于,深圳邮政公司行为是否导致刘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的表示。就一般理性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前一般均会综合考量同类商品在不同商家或者不同交易平台的销售价格、产品性能、以及交易评价等因素才会购买,其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刘某系因涉案商品标注“全网最低价”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涉案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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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来说,在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的情况下,刘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对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应有基本了解和理性认识,若仅凭“全网最低价”的宣传进而购买价款将近一万元的涉案商品,刘某的行为难言已尽合理谨慎义务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综合以上因素,深圳邮政公司对涉案商品标注“全网最低价”的行为并不足以对刘某构成欺诈,刘某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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