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司法拍卖房产平台宜春中院(抵押物三流拍后债权人反悔,能否重启拍卖程序?)

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能否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李晶晶


编者按:在目前经济下行期,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中的重要主体,往往会遇到受让的债权已经进入强制执行拍卖阶段,且抵押物业经三次拍卖而流拍,此时作为债权受让人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抵押物难以变现,管理成本大等原因,常常不愿意以物抵债。

那么此时,作为受让人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否申请法院继续查封该抵押物,而不对抵押物进行解封?如果法院依法对抵押物解除查封,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后,资产管理公司又能否重新申请法院对同一抵押物再次进行查封,再次启动拍卖程序?

本文旨在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视角对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能否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是否必须解除查封措施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由此可知,不动产抵押物一旦进入执行拍卖阶段,在该抵押物三次流拍、不能变卖后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将会依法对该抵押物进行解封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具体如下:

观点一: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参考案例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瑞丽市景都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号:(2018)云执复24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其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执行标的瑞丽市姐岗路XX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瑞国用(2008)第XXX号,土地面积:1123.6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瑞房房权证瑞丽市字第00**XXX号和瑞房房权证瑞丽市共字第**,积:3233.32㎡]及上述土地上无产权证的四层框架结构房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鉴定,后通过网络三次拍卖和变卖,仍无人竞买,执行标的无法变现,依法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1]

要点总结:涉案抵押物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观点二: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如解除查封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权益的实现,则应继续查封抵押物,不予解封。

参考案例1: 梁伟英申请复议执行裁定案

案号:(2014)佛中法执复字第7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不愿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并非必须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还要考虑是否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仍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巨额债务,如果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则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权益的实现。涉案房产为抵押房产,现经第二次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1821.4万元,该标的财产价值巨大,作为商铺具有明显的使用价值,仍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权益。因此,执行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在可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决定对涉案房产采取继续查封、重新评估的措施并无不当。”[2]

要点总结:该案中,在涉案房产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仍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巨额债务,如果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则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权益的实现,故决定继续查封抵押物,而没有解除抵押物的查封。

参考案例2: 江西远界电缆电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号:(2019)赣执复1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涉案财产经拍卖、变卖后,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条中所指的‘其他执行措施’,可包括强制管理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启动第二轮拍卖,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况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启动涉案财产的第二轮拍卖程序,故宜春中院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并无不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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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总结:该案中,在涉案房产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认为“其他执行措施”,可包括强制管理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故决定继续查封抵押物,而没有解除抵押物的查封,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二、关于人民法院将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后,债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同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然而,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不意味着放弃抵押权,也不意味着抵押权实现,更不是主债权消灭,那么既然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也未实现,债权人也并未放弃抵押权,抵押权就仍有效存续,债权人仍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作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知,即使法院将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该抵押权仍有效存续,债权人对该抵押物在抵押人担保范围内对其拍卖、变卖或作价所得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人民法院对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后,债权人能否重新申请查封并重新启动抵押物拍卖程序

(一)在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后,法院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根据上述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三次流拍,且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在实践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债权人能提供的财产线索往往只有抵押物财产,而很难掌握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那么,在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就会导致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参考案例1: 周盘盘申请执行杭俊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豫01执73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因此,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周盘盘委托代理人张波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以上执行措施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

要点总结:在涉案抵押物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

(二)关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能否申请恢复执行并对抵押物再次进行查封,并重新启动抵押物拍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4)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根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也即,在法院将抵押物退还被执行人后,只要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要退还的抵押物仍在,就说明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也应予以立案,并对该抵押物再次进行查封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综上,笔者认为:首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在不动产抵押物三次流拍后,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同意以物抵债,因经过三次拍卖,抵押物的价格会比其市场价低很多,即使日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其次,如果不动产抵押物三次流拍后,作为债权受让人的资产管理公司确实不愿意以物抵债的,应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时候,一定要向法院说明一旦抵押物解封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向其分析后果的严重性,争取让其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抵押物进行继续查封,并在适当时候,再次启动拍卖程序,从而更好的保障涉案债权的实现。

第三,如经过多次沟通,人民法院认为在三次流拍后,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对抵押物进行解封并将抵押物返还被执行人的,而债权人又没有其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

那么,资产管理公司应在终本后,积极准备材料,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争取法院能予以立案。同时,在立案后,争取法院将抵押物再次查封,并在时机成熟时再次启动拍卖程序。但,如抵押物的查封法院是首封法院,一旦该法院认定不动产抵押物三次流拍后,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要对抵押物进行解封,则该抵押物很可能被其他债权法院或轮候法院查封。

那么,资产管理公司就会丧失对该抵押物首封权,丧失对抵押物处置的主导权,而只享有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或作价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就加大了抵押物的处置难度,也就增加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成本,也不利于尽快回现。

因此,笔者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在抵押物进入拍卖后,如果条件允许,应同意以物抵债,再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从而避免抵押物一旦被解封后,被其他法院查封后的处置被动性;如果条件不允许以物抵债,那么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和法院沟通,向其分析一旦解封的后果严重性,争取让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继续查封;随后,在时机合适时,再次启动拍卖程序,从而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首封权,便于其处置抵押物,同时减少其资金占用成本,进而达到尽快回现之目的。

[1]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3]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4]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简介


李晶晶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公司业务、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知识产权、民商事合同纠纷。

联系方式:1345313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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