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加好友对方设置隐私(微信好友,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近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网友热议。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初,哈尔滨的王先生发现,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的“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他在微信或QQ上的所有好友信息,并将微信或QQ好友发布的视频发给他们。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许可向其他app提供其好友关系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故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费用。后因腾讯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被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初,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具有私密性,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王先生隐私权。

目前,王先生表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判决前,结合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宜先讨论微信好友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腾讯未经用户许可将用户的微信或QQ好友信息提供给其他app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不是,其法理和逻辑依据是什么?

一、“个人隐私”的法律本质

根据《民法典》第1032 [i]条,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四个部分:



隐私的概念由来已久,但隐私权是随着现代传媒产业的发展逐渐成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概念起源于美国。根据上述规定,我国隐私权的主要内涵是:



二、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本质

根据《民法典》第1034 [iv]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本质特征是“可识别性”,通常有一定的信息载体。与具有强烈人格权属性的个人隐私不同,“个人信息”的定义更加中性,其范围普遍大于个人隐私,比“隐私”更适合现代信息社会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个人信息权益的主要内容是指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和自主决定权。当然,如果个人信息权益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仍然适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三。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逻辑与反思

(一)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逻辑

首先,腾讯没有侵犯王先生的隐私。因为:

(1)隐私权主要是一种被动防御的权利。微信好友关系信息是在微信软件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公开。该信息已被包括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微信好友在特定情况下对隐私有合理的期待,但在王先生这种情况下,既不存在他不想被别人知道的私人关系,也不存在别人通过他的微信好友来判断他的性格,从而导致对他的负面或不当评价。

(2)王先生在首次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微视APP时,已授权微视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微视APP使用用户微信好友的方式已在用户协议中载明,王先生此后未撤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的使用。

其次,腾讯没有侵犯王先生的个人信息权。因为:

(1)微视APP通过微信好友信息和用户性别、地域信息的叠加,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识别用户具体身份信息的标准,但这些信息并不是敏感信息。腾讯作为短视频社交软件,与微信APP的实际运营主体是一致的。腾讯可以依法在其相关产品中合理利用其开发运营微信APP所积累的用户关系信息。

(2)微视APP的升级版也保障了用户在其相关收集和使用行为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因此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对一审判决的反思

鉴于王先生称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并未生效,但我们不妨依托他的判决逻辑,尝试探讨一下本案所反映的一些问题。

1.微信好友能否构成个人隐私?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虽然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其措辞并未否认微信好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个人隐私的可能性。

但“原告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包含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关系,他人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判断其性格,导致负面或不当评价”的论断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根据法院的认定,微视APP使用用户好友的方式是(1)向其同样使用微视APP的微信好友推荐微信用户及其视频进行关注;(2)向微信用户推荐同样使用微视APP的微信好友及其视频。

首先,除了双方的用户信息,微信的“好友关系”具有一定的信息属性。加入微视APP后,“微视APP用户”本身也是一个信息素。微信好友是否愿意被别人知道,主观性很强;其实微信APP目前的设置(比如非普通好友看不到朋友圈的赞和评论,微信朋友圈可以建群等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用户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无条件公开好友信息,不愿意将自己的所有行为和活动未经授权公开给微信好友。

其次,微信和QQ作为绝对主流的社交工具,承载了大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需求。由于微信的普及,大部分用户通常使用微信满足多样化的社交需求,其对应的微信好友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如同学、校友、工作伙伴、客户领导、家人、泛泛之交等。微视APP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与用户多样化的社交需求相冲突,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获取好友信息,侵犯了用户对隐私的合理预期。至于南山法院认定的“人格评价”,个人的社会评价往往是多元的,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个人最低限度的社会评价,而个人隐私的范围显然更广,至少包括了个人不愿意公开的部分,并且这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冲突,虽然可能不影响其社会评价。

再次,与静态的微信好友关系相对应,用户在使用微视APP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大量的行为轨迹和活动标记。这些行为轨迹通常与微信好友关系有着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也会导致更复杂的数据群体。

2.开放用户的微信好友会侵犯个人信息权吗?

南山法院没有否认微信好友可以通过叠加其他信息识别特定用户的事实,但认为微信好友信息不属于“敏感信息”,腾讯可以合理利用。

但《民法典》并未规定“敏感信息”的范围或特征。根据《民法典》第1035 [ii]条规定,合理利用的标准应当是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过当,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法律规定的条件是: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二)信息公开处理制度;(3)表达信息处理的目的、方法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属于“敏感信息”并不是判断使用是否涉嫌侵权的唯一标准。结合民法典第1033 [iii]条,合理使用敏感信息的标准应该相对提高。至于“微信好友”是否一定是敏感信息,民法典这一章有系统的阐述。结合当代生活实际,本文认为不宜直接将其定义为敏感信息,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或与其他信息素结合构成敏感信息的可能。

但即使不属于“敏感信息”,也要审查相关利用行为的合理性。根据第1035条,合理的标准不仅限于取得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当然,应说明应同时给予有关当事人撤销授权的权利),还包括公开处理的规则,表明处理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凸显,信息拥有者和使用者的互动是互利的。用户可以挖掘商业价值,业主可以享受它带来的便利。但两者在信息的充分性上往往存在巨大差距,信息的披露一般是不可逆的。只有保证信息所有者在给予同意时对相应的成本有更充分的了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表示同意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公平性。

因此,本文认为,除了审查腾讯是否能够合理使用外,腾讯是否能够合理使用,是否通过用户协议等渠道向用户充分披露使用的规则、方法、目的和范围,披露是否能够实现商业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等和实质公平,也是裁判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律师提示[/s2/]

在信息社会,个人对互联网的依赖逐渐增加。随着APP等各种应用的频繁出现和广泛扩展,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泄露的谨慎正在逐渐降低。同时,难以否认的是,随着微信、QQ成为大多数人不可替代的社交工具,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也在逐渐形成“数据霸权”。

建议作为广大网络用户个人,在享受各种平台和应用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认真阅读相应的用户协议和提醒,谨慎对待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需要授权的事项。

同时,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过程中,也应谨慎注意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实现商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时代的发展不可阻挡,唯一的方向就是逆流而上。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司法实践也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个案观察。但可以相信,随着司法判例的逐渐增多,必将为立法的完善和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化提供充足的养分和鲜活的生命力。

[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犯、揭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平静的私人生活,以及别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信息处理规则;

(三)明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

[三]《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干扰他人私生活安宁。;

(2)进入、拍照、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人空房间;

(三)拍摄、偷窥、窃听、公开他人私人活动的;

(四)拍照、偷窥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

(5)处理他人隐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特征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人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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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青/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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