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心,用微信账号发红包是骗局。
□本报记者徐鹏
以微信账号为借口给红包,趁机修改受害人微信密码,卖给诈骗团伙牟利。近日,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振某、叶某等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待业在家的王振某在微信群里认识了叶某,两人在网上聊天时得知了通过出售微信账号赚钱的方法。为此,两人在格尔木市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卖给诈骗团伙牟利。由于成本低、来钱快,几个月后,尝到甜头的两个人觉得这种方法可以“赚大钱”。为大规模骗取微信账号,他们先后召集刘等7人从事骗取、获取微信账号“工作”。
刘等人通过各种渠道加入学生QQ群,然后在群里发布“借款微信号、红包、500元”等虚假广告,利用被害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一步步诱导被害人主动提供微信账号和密码。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刘某等人通过被害人短信验证码的验证方式登录被害人微信,并在三天内,通过冒用他人实名解锁微信账号的方式盗取被害人微信账号,再将盗取的微信账号出售给诈骗团伙进行牟利。
王振某、叶某等人在短时间内疯狂骗取微信账号、Tik Tok账号等社交软件账号牟利。至案发时,他们已非法获利40余万元。
法院认为,王振某、叶某等9名被告人违法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结合王振某、叶某等9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5万元不等。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链条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埋下隐患。针对非法获取、出售、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为平安格尔木建设贡献力量、保驾护航。
法官介绍,现代社会,公民个人信息与生产生活权益密切相关,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正常工作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公众要深刻认识个人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法治意识,重视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构筑信息安全屏障,人们才能合法、持久、安心地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徐鹏)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