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逾期(网络贷款逾期未还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

2019年3月15日,被告B通过网络信用贷款系统提交个人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原告A在网上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为B,贷款人为A,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被告B的借款申请获得审批额度42 000.00元,申请额度期限为12个月,被告B申请的借款金额为40 000.00元,利率为6.90%,借款用途为日常消费,还款方式为定期还本付息,到期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为每月。同日,原告甲向指定被告的账户发放借款40,000.00元。后来,被告B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9703.35元,罚息2819.01元,本息合计42522.36元。


[法官的陈述]

网贷导航123

乙与甲通过网络信用贷款系统签订的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A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B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甲要求乙偿还贷款本金39703.35元,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罚息2819.01元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偿还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归还贷款时同时偿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淄博市淄川区法院

编辑: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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