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为什么会出现投诉对方(微信群出现违法信息,群主会被判刑八年?我们查了法规……)

近日,一则“微信新群规,群主负责,小心被判刑”的消息在社交平台传播,甚至有“群内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最高判八年”的传言。“上海网络谣言”的后台也收到了很多消息,希望验证这一点。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没有标准或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群主”和“互联网群友”区别对待。因为作为互联网用户,无论是群主还是群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反法律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处罚,“最高判八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家规”:“群主”“群友”必须遵守。

微信投诉对方的后果

发现所有社交平台对群体都有相应的使用规范。用户注册时必须知道并同意。

以微信为例,微信个人账户使用规范(以下简称微信规范)可以说是腾讯为微信制定的“家规”。《微信规范》明确提出“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账号时,不得违反现有法律法规”。

这份近6000字的微信规范列举了各类违规行为,明确微信群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微信群的创建者、管理者(俗称“群主”)和实施者(可能是群主,也可能是普通群友)都将受到处理。

《微信个人账户使用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呢?微信规范有具体说明。与“微信群”等相关,一般涉及“数据获取、使用”、“内容”等。

在“数据获取和使用”方面,微信规范明确规定,“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者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的用途、范围等相关信息”,不得复制、存储、使用、传输其他微信用户的数据;不得“要求其他微信用户分享并提交个人信息后,方可使用某些服务或从事某些活动,如填写个人信息后算命、透露个人信息后加入群聊”。

与内容相关的规定比较多,包括内容侵权、黄赌毒、赌博、危害平台安全、涉黑涉恐、非法商品、诈骗信息、虚假信息、诱导分享、吸引眼球等。

为了说明哪些内容不能发布,微信规范也给出了例子,有些是微信群或朋友圈经常出现的谣言或文字:

像“震惊:在中国吃猪肉就是自杀!!"“快点,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请快速转发等。,可能被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虚假信息。

带有“不要转中国人”、“请善意转发”、“转发后生命安全”、“转疯了”、“必须转”等字样的信息,涉嫌诱导分享、吸引眼球。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内容,微信规范明确指出: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微信个人账号,“一经发现,腾讯将删除或屏蔽违法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并有权公布处理结果

如在微信群内实施违规行为,“腾讯将根据情节对微信群及其创始人、管理者、实施者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并有权公布处理结果”。

微信也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对不当内容说“不”的渠道。一方面,群主可以对群进行管理,包括将发表不当言论、进行不当行为的群友从群聊中移除,必要时可以解散群。另一方面,群主等群友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进入投诉页面,对相关行为和信息进行投诉举报。

“国法”:业主的管理责任≠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在国家层面,《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堪称互联网群体管理的“国法”。根据规定,“互联网群”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等平台建立的供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互联网群。条例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户包括群组创建者、管理者和成员

但《规定》并未提出“谁负责建群”和“谁负责管理”,而是在第九条中指出:“互联网群创始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空。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群组创建者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管理群组的职能权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描述了互联网群组不同主体的责任。

可见,《规定》已经明确,维护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空是群主和群友的责任。

事实上,对于部分网友将上述规定理解为“群成员一旦违法违规,群主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曾通过媒体表示,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他解释说,《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内发布的信息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要对群里上传的信息进行监管,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的互联网群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或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业主的管理责任不仅包括为集团成员服务的义务,还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在违反后一种义务的情况下,比如没有及时清除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整改,也可以因整改不力而停止群服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群内的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群主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杨小军也表示,群主的管理责任并不是“让群主也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他指出,在互联网群里,群主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一个,还包括群主、参与者/发言人(群友)、网络平台提供者、相关主管部门等四个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就是群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给其他责任主体转移责任的“出口”

此外,关于群主的责任,2020年曾有传言“凡超过100人的微信群,明显涉及色情图片或视频的,群主及管理人员将被行政拘留7-15天。”当时,江苏网警通过官方微博明确表示,“公安机关不会单纯以群内是否存在色情信息作为处罚标准,而是作为群主,在发现群内有人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血腥等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提醒、劝阻、移出群聊等行动。,只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规定》出台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群主需要承担责任,首先由平台方进行处罚:“平台方依法依规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规情节严重的群、创始人、管理者、会员列入黑名单。”

不难发现群主确实要负责互联网群的管理,但并不代表群主要对群内的任何问题信息负责。而且,在表述群主的责任时,无论是“家规”还是“国法”,都意味着要依法处理,并没有规定“会判刑”甚至“判八年”[S2/]。

案例:群里有人违法。为什么不同的车主待遇不同?

王卫国还提醒,如果群里有违法信息,判断群主是否有责任有两个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二是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群主只有在发现群主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s2/]。

这一点可以通过相关案例来验证。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两起与微信群相关的案件。内容乍一看很像:为了方便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建立了一个业主交流的微信群,群内用户辱骂他人。

其中,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李作为群主,在一年多的群管中,对辱骂行为置若罔闻,对被辱骂者的帮助无动于衷。被侮辱人张对群里发表辱骂言论的多名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业主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某还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李某所在物业公司承担。

另一起案件中,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物业公司老板赵及时对其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了微信群。法院判决赵及其物业公司无责任。但群友辱骂他人,仍被依法判处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李鹏法官表示,两起案件的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种情况,群主对群里持续一年以上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种情况,群主及时制止了负面言论,并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到位,所以法院对两个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法官说,微信群是网络空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体成员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业主应高度重视并正确行使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的管理责任,积极维护网络空房间的整洁有序。

主编:任毅文字编辑:任毅标题图来源:IC photo图片编辑:曹丽媛

来源:作者: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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